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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5.1.2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3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5.1.4 有多个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建筑,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按照 GA/T1245 的规定对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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