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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消防宣传与培训
10.1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与培训。
10.2 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应在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用于消防公益宣传的宣传栏,并利用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视频、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等常识。
10.3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培训制度,至少每半年组织全员开展一次消防培训。对新上岗的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10.4 文物建筑消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组织引导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组织引导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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