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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2.2.1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 不改变建筑的规划用途、不提高建筑整体消防设施标准的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即: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3.2 前款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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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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