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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消防水泵房


4.4.1 由于标准要求变化,现行标准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难以实现,可适用原标准。
4.4.2 消防用水量提高,消防泵能否继续使用应通过计算确定,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更换。
4.4.3 考虑现行标准要求的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的控制方式较易实现,要求改造项目消防泵控制执行现行标准;局部改造时原消防箱按钮可保留。
4.4.4 现行标准对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动压要求大幅度提高(充实水柱基本没有变化),导致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原消防水泵扬程普遍不满足要求。局部改造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允许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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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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