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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建筑
2.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1.1、《建规》第5.1.1 条,表中“一类”第2 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答:现行规范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规》第5.4.10 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各自按自身的建筑高度执行相应的规范条文,建筑类分类可直接写“住宅与xx合建”。
2.1.2、中庭顶的耐火极限满足什么级别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庭顶需与建筑物之间满足什么消防间距?
答:中庭的顶部耐火极限视设计的具体情况,按规范对上人屋面或不上人屋面的要求执行。中庭屋面采用不燃材料的非采光屋面,亦没有开设洞口时,中庭屋面与同一建筑的高跨墙身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如果中庭采用采光屋面,则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中庭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与同一建筑的其他部位或构件之间的间距没有要求(参照附图 2.1.1)。
答:根据《建规》术语2.1.3 条文说明: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 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人员密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什么场所属人员密集场所?
答: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并不是所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所有房间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等就不是。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设备房、办公等不属。再如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内部用房就不属,等等,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儿童活动场所:按粤公通字《13 号文》和《建规》5.4.4 条文解释: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注:儿童是指不超过16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2.2、总平面布局
2.2.1、如何定义两栋建筑?当两栋建筑贴临建设时,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答:当两栋公共建筑互不相通时(结构体系、设备体系、消防疏散亦各自独立)定义为两栋贴临建筑;同时根据《建规》5.2.2 条文解释中第四点“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设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实防火间距” 。若有特殊情况,应按本解答第三章节中1.1 条进行相关评审。
一栋住宅建筑,可以由多个住宅单元构成,构成一栋住宅的住宅单元可以各自具有不同的建筑高度,每个单元的消防设计可根据单元的建筑高度执行相应的规范条文。住宅的灭火救援应按整体的建筑性质进行设计,高层住宅的落地扑救面应能顾及构成住宅建筑的所有居住单元。住宅单元之间的门窗、洞口间距满足《建规图集》5.2.2 的要求。(附图2.2.1、附图2.2.2)
答:1、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5%时,按照平屋面的计算高度。
2、建筑物的消防高度以室外地坪至女儿墙与屋面板交接的屋面建筑完成面标高为准。(附图 2.2.6)
1、当建筑的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的的消防车道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台地或坡地时,可按以下原则计算建筑高度和进行防火设计:
(1)按最低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低于最高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当具备从建筑外立面进入扑救的条件且进深不大于30m,同时防火疏散组织也满足向下或直接疏散到室外的条件时,可按地面以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能满足上述扑救和疏散的任一条件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这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应主要布置在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处(附图 2.2.7)。
(2)按最高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低于最高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最高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也可向下或直接疏散至低处的室外地坪。高于最高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以上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应直通高处的室外地坪,不应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间分隔设置的规定。这类高层建筑的救援场地可主要设置在最高处消防车道的一侧,有条件时应兼顾建筑的最低室外地坪(附图 2.2.8)。
2、符合沿建筑长边设置单边消防车道的建筑,其建筑高度按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的进深不宜超过50m。
(2)低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的建筑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有条件时也可向下或直接疏散至低处的室外地坪。高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以上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应直通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不应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分隔设置的规定(附图 2.2.9)。
(3)高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但建筑只有部分外墙临空的平面,当房间具备从建筑外立面进入扑救的条件且进深不大于30m,同时防火疏散组织也满足向下或直接疏散到室外的条件时,可按地面以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能满足上述扑救和疏散的任一条件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附图 2.2.10)。
答:1、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2、路边停车位或绿化边停车位,不属于规范中表示的停车场,其间距没有要求。停车场是指具有内部行车道的集中室外停车场地。
2.2.4、液氧站到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是从液氧站维护墙还是液氧罐起算?
答:《建规》第 4.3.3 条的陈述为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所以从罐体的外壁起计算。
2.3、防火分区和层数
2.3.1、《建规图示》5.3.6 图示3,有顶步行街最大高度是多少?
答:步行街属于裙楼,即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24 米。
2.3.2、《建规》第5.3.5 条,明确了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适用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仅针对上述场所使用,其它场所不适用?
答:5.3.5 条表示的是地下商店超过20000㎡时做了分隔后的连通方式,并非这类建筑防火设施的应用范围。对于避难走道的应用,详2.1.14 条及其条文解释。
2.3.3、地下室的消防水池和生活水池是否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均可以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3.4、关于疏散楼梯及消防电梯共用问题
2.3.4.1、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
答: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平面应各自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确有必要共用疏散楼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数量应大于每层总防火分区的数量,且每层平面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整层建筑的疏散总宽度;
2、一把疏散楼梯最多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3、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疏散走道接入(附图 2.3.1);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附图 2.3.2);
4、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 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需要分摊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值计算,且不应小于0.6m。
答:当地下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2000㎡,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一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方可共用消防电梯,否则应按《建规》7.3.2 执行。当共用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当共用消防电梯时,防火分区数量不超过两个,且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
2、若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电梯厅时,应在合用电梯厅两侧各加多一个前室。如下图所示(附图 2.3.3)
2.3.5、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有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 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开敞楼梯间,自然排烟?
答:步行街外墙可以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不用设1.00h 耐火极限的隔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开敞楼梯间。
2.3.6、当地下室面积大,有不同深度;地上有不同高度的塔楼,地下室车库是否可按塔楼投影范围适用不同规范标准?另外针对地下车库不同深度的分区,是否也要求满足《建规》7.3.2“消防电梯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 台。”?
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当地下室功能为机动车库(包括设备用房及非机动车库)时,其防火设计按《车库消规》中有关地下车库的规定执行。《车库消规》中没有要求地下车库设置消防电梯。
2、当地上建筑部分按照《建规》7.3.1 的规定需要设消防电梯时,该消防电梯按照《建规》7.3.8 的规定,需通往至地下室各层且应能每层停靠。
3、当地下室功能为非汽车库(如商业或商业与汽车库功能并存时),针对不同深度的分区,当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仅用于车道))时,也可按各自部分地下室的深度决定是否设消防电梯。
2.3.7、设置充电桩的地下停车场,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与国标《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在防火分区面积等规定要求不一致,具体审查时如何执行?
答:按规范和标准的编制和执行原则,地标的技术规定和执行均应高于国标,广东省内建筑应满足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2.3.8、车库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两个时,需分散设置,不允许设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车库消规》6.0.9 条)。若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三个或以上时,可否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可以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2.3.9、地下室的设备房或自行车库可否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原则上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
当确有困难时,设备用房需要与机动车库设于同一防火分区时,设备用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且其防火分区面积等消防疏散设施需同时满足两功能在消防规范方面的要求。
2.3.10、商业的后仓区按什么标准来控制防火分区面积?
答:其商(市)场附属的丙类二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 平方米,地下不宜大于150 平方米,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 倍。附属库房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 平方米或地下面积大于50 平方米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小时的隔墙和1.5 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附图2.3.4)
答:按《车库消规》执行。 另依据《车库消规》5.3.3,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故坡道疏散距离可按双向疏散设计。
2.4、平面布置
2.4.1、《建规》第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疑问:商业网点1、2 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300 ㎡,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例未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作法可行吗?又有何依据判断为不合理呢?
答:可行,但要满足二层大于200 ㎡需设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2.5、安全疏散和避难
2.5.1、根据《建规》附录B.0.1 条未明确扶梯、阳台(开敞、封闭)或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是否要纳入防火间距计算?另外该扶梯、阳台(开敞、封闭)或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算不算防火分区?
答:扶梯、阳台(开敞、封闭)或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应全部纳入防火间距,开敞阳台和室外扶梯可不算入防火分区面积内,其余都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对于开敞外走廊的防火分区界限,可定义在贴外廊的墙体外表面(附图 2.5.1)。
答:可以采用满足两个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隔断(防火玻璃隔断应整体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并应提供相应的构件检验报告),不建议使用防火水幕,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2.5.3、六层办公、商业或宿舍的局部平面如下图所示(附图 2.5.2),问走廊的楼梯是否需设封闭楼梯间?
2.5.4、《建规》6.4.11-3 条规定楼梯门完全开启后对梯段疏散造成影响。是否要求楼梯门开启过程中也不能对梯段疏散造成影响?是否可以做180 度开启的疏散门?即下图是否满足要求(附图 2.5.3)?
2.5.5、地下车库,剪刀梯分设置前室,但地面上剪刀梯是合用前室,地下的剪刀梯可否分别作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口?距离如何控制?
答:对于地下车库,剪刀楼梯可以作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口。人员疏散距离控制不超过60m。
2.5.6、办公与酒店、酒店与商业以及商业与办公是否都可以共用(竖向、水平)疏散楼梯?什么情况下(什么功能)可以共用?
答:办公与酒店、酒店与商业以及商业与办公均可以共用竖向疏散楼梯间,但不可以同层共用疏散楼梯间。且当共用竖向楼梯时,应同时满足酒店及商业关于疏散宽度的规范要求。
2.5.7、居建与公建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民用公共建筑与工业厂房是否可以共建?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答:1、居建与公建不能共用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疏散均不可以。
2、依据《建规》5.4.2 民用公共建筑与工业厂房不应共建,但除《建规》有规定的工业厂房外,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办公室、食堂等可以与民用公共建筑合建,若共建,应满足《建规》3.3.5 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要求,且应设置独立疏散,不可以与民用公共建筑共用疏散楼梯。
2.5.8、疏散楼梯在首层和屋面是否需要设防火门?首层两个疏散楼梯之间,要不要防火门,普通门什么间距要求?防火门什么间距要求?是否也是要大于1 米的距离?
答:1、一般情况下,楼梯间在首层、屋面直接对室外开启的门不需要设防火门。
2、当疏散楼梯间采用加压送风形式时,首层和屋面直通室外的门应采用可自动关闭的防火门,以保证楼梯间门自闭时的压力。
3、当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利用首层通室外的门作为自然排烟口时,不应采用防火门。
4、疏散宽度楼梯的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与相邻房间洞口需要满足不小于1m 的间距要求,如为防火门则无要求。
2.5.9、屋面或室外露台算不算安全出口?例如二层以上的楼梯间疏散到二层室外露台(该楼梯不到首层),然后通过露台转到其他位置的室外楼梯才能疏散到地面,该做法是否可行?
答:屋面或室外露台需有疏散楼梯下到地面才可算安全出口,具体条件应根据设计的具体情况而定。
2.5.10、《建规》5.5.17 第4 点,观众厅、……、营业厅等,“等”字表示未穷举,其中是否包括:开敞性办公空间、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高校实验楼的大空间型实验室?
答:列举内容(开敞性办公空间、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实验楼的大空间型实验室)属于多功能厅,可参照“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执行。
2.5.11、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做空中花园是否可行?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如果是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是否可行?
答: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不可做空中花园,但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可做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
2.5.12、楼梯间满足什么土建条件时,可定义为开敞楼梯间?
答:开敞楼梯间是指设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或洞口的楼梯间。
2.5.13、如何定义建筑中庭?
答:中庭是指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净高大于等于9m,且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 ㎡的大容积空间。(参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2.5.14、公共建筑
2.5.14.1、明确餐饮的防火分区及疏散宽度的计算。燃气厨房是否可以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答:1、以《建规》餐饮的防火分区为准,疏散宽度按《饮食建筑标准》的人数计算。面包屋、饮料店等不属于餐饮,属于商铺性质;可按营业厅防火分区设计。
2、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按现有条件仍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建筑内。
2.5.14.2、地下共三层,其中的地下一层能否采用地下室范围内的开敞的直通室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疏散口(不是在下沉广场中楼梯)?
答:负二、负三应设防烟楼梯间,负一可设敞开直通室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但应满足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
2.5.14.3、当展览厅、营业厅是大空间,不能满足任意点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米,也不能满足展览厅、营业厅中其他疏散门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 米时,多层建筑的展览厅、营业厅能否用剪刀梯作为安全出口?
答:剪刀梯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两种情况:
1、当不能满足任意点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 米时,仅可以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采用一对剪刀楼梯或一组剪刀楼梯作为公共建筑的一个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在平面均匀布置,疏散宽度的分配也应均匀安排。
2、当一部剪刀楼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仅有的2 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满足分别设置防烟前室、房间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10m、且两个安全出口的净距离不小于5m 的规定。
2.5.14.4、塔楼为办公建筑,裙楼能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来做,内部连通的楼梯的尺寸是否需按商业楼梯的要求设计?楼梯是否可设计为敞开楼梯?
答:1、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如果做商业,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
2、商业建筑应满足《建规》5.5.13 要求,不能采用敞开楼梯。
2.5.14.5、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商业每个铺面内部做两层(商业内部设置敞开楼梯),两层的面积加起来小于200 平方米,可否第二层到首层的门的疏散距离小于30 米(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7.5 米)?当只是设置一个门时,疏散门净宽是否需要不小于1.4m?
答: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小于30米设计,应按《建规》表 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室内二层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22米(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7.5米),楼梯可以为敞开楼梯(楼梯的疏散距离按水平段1.5 倍计算,楼梯宽度不小于1.4m)。
2、商业的疏散门净宽均不应小于1.4m。
2.5.14.6、多层公共建筑,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可否作为疏散楼梯?
答:多层公共建筑,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不能作为疏散楼梯。
2.5.14.7、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需直通安全出口,经过一段公共的疏散走道(该走道开有其他房间的防火门)才能到达楼梯间是否算直通安全出口?若算直通安全出口,以上设备房的疏散门与楼梯前室门之间的距离有没有规定最大值?
答: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锅炉房的房间门宜紧邻安全出口,当房间门紧邻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应在安全出口能够清晰看到并方便到达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水泵房。
2.5.14.8、高层或超高层的塔式办公楼或酒店,在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的前提下,是否可不设环形走道?
答:1、高度大于250m 的超高层建筑须设环形走道,或确保每个房间门都满足通过疏散走道双向疏散的要求;
2、高层建筑应以双向疏散为主,高层建筑中,尽端疏散和单向疏散的房间面积占所有使用房间的面积的比例不应大于1/3,且尽端走廊长度不超过疏散走道总长度的1/3。
2.5.14.9、商场内的电影院需设置专用疏散楼梯,若电影院有两个防火分区,是否两个防火分区都需要设置专用疏散楼梯?
答:若电影院在建筑内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且单个观众厅设计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电影院的情况,该影院区域内应设置不少于两部独立使用的疏散楼梯。若不是上述情况,设一部专用疏散楼梯即可。
2.5.14.10、建筑入口或房间疏散门不能采用推拉门(《建规》6.4.11-1 条),那可否采用电动感应推拉门?(该情况在很多办公楼项目、医院部分功能用房均会出现)?
答:除医院手术室等特殊洁净用房外,可以按手术工艺要求,设置电动感应推拉门;其他公共建筑用于疏散的门都不能采用电动感应推拉门,应采用平开门。
2.5.14.11、普通商业综合体的电影院疏散计算人数方式(包括候场人数)。
答:1、观众厅内的疏散按《建规》固定座位数×1.1 倍的疏散要求计算。
2、候场人数以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来计算人数。
2.5.14.12、办公建筑标准层和大堂人员计算标准?
答:办公建筑的标准层按办公使用面积每人6 ㎡计算,大堂按大堂使用面积每人6 ㎡计算人数。
2.5.14.13、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不同疏散梯在首层同一大堂出,大堂设对应数量的出口时,是否需要用隔墙分隔各疏散梯及其出口?
答: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两个地上疏散楼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个扩大前室出室外,但要保证大堂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宜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30m。
2.5.14.14、《建规》5.5.17.2 规定:“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处。”
问题:1)当层数超过4 层及高层、超高层且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应控制在多少米之内?
2)民用建筑有时首层楼梯间通过一室外长凹廊(有顶)或一室内长走廊疏散,这一室外凹廊长宽高比例有要求吗?室内长走廊长度是否有限制?
3)位于建筑首层架空层内较深入位置的门厅、房间或楼梯间,其开入架空层的疏散门,是否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还有,位于首层开向一端有敞口的廊道上的疏散门呢?是否需要有关于空间尺寸的附加规定作为前提?
答:1):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离楼梯间到直通室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2):所谓“凹廊”超过一定深度其实就是内廊。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走廊直通室外,可以按规范的要求将走廊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设计,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通向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加上通向走廊的首层房间门的总宽度;
也可以利用只设有通向室外的门或门洞、两侧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行走直线距离的长度不超过20m,且无房间门外开的走廊直通室外,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直通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
上述情况的疏散楼梯也可以通过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避难走道按照规范相关条款设置。(附图 2.5.4)避难走道的宽度应不小于规范规定的疏散走廊宽度,也不应小于通向避难走道的最大疏散门的宽度。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作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的门厅疏散至室外,门厅外门的最小合计净宽不应小于2.4m(按4股人流确定)。
1、距离计算疏散距离通往室外的长度以首层走廊顶板投影的范围为界限。
2、楼梯至室外的距离: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
2.5.14.15、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应如何确定?
答: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 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 15m、12m。
2.5.14.16、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安全出口如何设置?
答: 现行规范对此无要求。
2.5.14.17、商业综合体疏散设计中,不同规模的疏散系数有一定差别,但规模是指整个项目的规模还是本防火分区规模并不明确。
答:据《建规》中表 5.5.21-2 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宜取上限值,反之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 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1.0.5 条)
2.5.14.18、餐厅、宴会厅、食堂,医院门诊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的阅览室等场所的疏散人数计算应依据什么标准?是否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
答: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若专业规范无具体规定,应寻找相关可支持设计的有效依据(如:《建筑设计资料集》等)。
2.5.14.19、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什么位置?
答:1、参照《13 号文》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除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
2.5.15、居住建筑
2.5.15.1、住宅相邻户户门处均为敞开外廊或敞开阳台,其建筑外墙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是否满足1.0m 规定。(如户门为防火门呢?)
答:若通过开敞的入户花园入户,则两户门之间不需要满足1.0m 规定(附图2.5.6 图示1);反之,若外廊或阳台不属于户内,则需满足1.0m 规定(附图2.5.6 图示2);若其中任意一个户门为防火门,两入户门之间无间距要求。
答:超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应设避难层,除了避难层、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住宅。若设跃层户型,应满足附图2.5.7。
答:不可行,防火门无法满足卫生间需要通风的要求。
2.5.15.4、住宅核心筒
1)什么情况下,住宅核心筒需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
2)关于住宅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如四加二户还是三加三户?
3)前室串套问题: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是否能与防烟楼梯间串套?
答:依据《建规》条文说明5.5.28 及《建规图示》5.5.27、5.5.28 图示注释:当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要不小于5m;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要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1)尽端进入合用前室若超过三户(不含三户)时,应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详见附图 2.5.8 图示1,三合一前室总户数不应超过6 户,详见附图 2.5.8 图示15。
2)关于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详见附图2.5.8 图示2~附图2.5.8图示7。
3)关于前室串套问题,详见附图2.5.8图示8~附图2.5.8图示14。
注:其中图示(√)为可行,(×)为不可行。
2.1.1、《建规》第5.1.1 条,表中“一类”第2 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答:现行规范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规》第5.4.10 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各自按自身的建筑高度执行相应的规范条文,建筑类分类可直接写“住宅与xx合建”。
2.1.2、中庭顶的耐火极限满足什么级别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庭顶需与建筑物之间满足什么消防间距?
答:中庭的顶部耐火极限视设计的具体情况,按规范对上人屋面或不上人屋面的要求执行。中庭屋面采用不燃材料的非采光屋面,亦没有开设洞口时,中庭屋面与同一建筑的高跨墙身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如果中庭采用采光屋面,则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中庭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与同一建筑的其他部位或构件之间的间距没有要求(参照附图 2.1.1)。
附图 2.1.1
2、若中庭顶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不满足1.0h 时,中庭采光屋面与同一建筑高跨外墙上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参照附图 2.1.2、2.1.3)。如中庭采光屋面相邻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采光屋面与建筑外墙的间距没有要求(参照附图 2.1.4)。
附图 2.1.2
附图 2.1.3
附图 2.1.4
3、建筑屋面、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通风口等洞口与同一建筑高跨墙身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6m(附图 2.1.5),如其洞口相邻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采光屋面与建筑外墙的间距没有要求。
附图 2.1.5
4、对于第2 点与第3 点所述的洞口,洞口与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限(附图 2.1.6)。
附图 2.1.6
2.1.3、《建规》中的重要公共建筑如何定性?答:根据《建规》术语2.1.3 条文说明: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 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人员密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什么场所属人员密集场所?
答: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并不是所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所有房间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等就不是。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设备房、办公等不属。再如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内部用房就不属,等等,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儿童活动场所:按粤公通字《13 号文》和《建规》5.4.4 条文解释: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注:儿童是指不超过16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2.2、总平面布局
2.2.1、如何定义两栋建筑?当两栋建筑贴临建设时,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答:当两栋公共建筑互不相通时(结构体系、设备体系、消防疏散亦各自独立)定义为两栋贴临建筑;同时根据《建规》5.2.2 条文解释中第四点“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设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实防火间距” 。若有特殊情况,应按本解答第三章节中1.1 条进行相关评审。
一栋住宅建筑,可以由多个住宅单元构成,构成一栋住宅的住宅单元可以各自具有不同的建筑高度,每个单元的消防设计可根据单元的建筑高度执行相应的规范条文。住宅的灭火救援应按整体的建筑性质进行设计,高层住宅的落地扑救面应能顾及构成住宅建筑的所有居住单元。住宅单元之间的门窗、洞口间距满足《建规图集》5.2.2 的要求。(附图2.2.1、附图2.2.2)
附图 2.2.1
注释:L 一般不小于6m。
附图 2.2.2
注释: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当两栋建筑贴临建设时,两座相邻的公共建筑外墙夹角与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2.2.1 的要求。
表2.2.1 两座相邻的公共建筑外墙夹角
与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
与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
附图 2.2.3
附图 2.2.4
附图 2.2.5
2.2.2、关于消防建筑高度如何计算?答:1、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5%时,按照平屋面的计算高度。
2、建筑物的消防高度以室外地坪至女儿墙与屋面板交接的屋面建筑完成面标高为准。(附图 2.2.6)
附图2.2.6 屋面面层计算
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当无法按规范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可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和进行防火设计:1、当建筑的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的的消防车道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台地或坡地时,可按以下原则计算建筑高度和进行防火设计:
(1)按最低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低于最高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当具备从建筑外立面进入扑救的条件且进深不大于30m,同时防火疏散组织也满足向下或直接疏散到室外的条件时,可按地面以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能满足上述扑救和疏散的任一条件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这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应主要布置在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处(附图 2.2.7)。
(2)按最高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低于最高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最高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也可向下或直接疏散至低处的室外地坪。高于最高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以上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应直通高处的室外地坪,不应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间分隔设置的规定。这类高层建筑的救援场地可主要设置在最高处消防车道的一侧,有条件时应兼顾建筑的最低室外地坪(附图 2.2.8)。
2、符合沿建筑长边设置单边消防车道的建筑,其建筑高度按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的进深不宜超过50m。
(2)低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的建筑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有条件时也可向下或直接疏散至低处的室外地坪。高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以上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应直通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不应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分隔设置的规定(附图 2.2.9)。
(3)高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但建筑只有部分外墙临空的平面,当房间具备从建筑外立面进入扑救的条件且进深不大于30m,同时防火疏散组织也满足向下或直接疏散到室外的条件时,可按地面以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能满足上述扑救和疏散的任一条件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附图 2.2.10)。
附图 2.2.7
附图 2.2.8
附图 2.2.9
附图 2.2.10
2.2.3、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应满足什么样的土建条件?建筑物地面少量的停车(非社会停车),是否要满足停车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如果可以不用按此要求,少量停车是指多少辆?答:1、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2、路边停车位或绿化边停车位,不属于规范中表示的停车场,其间距没有要求。停车场是指具有内部行车道的集中室外停车场地。
2.2.4、液氧站到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是从液氧站维护墙还是液氧罐起算?
答:《建规》第 4.3.3 条的陈述为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所以从罐体的外壁起计算。
2.3、防火分区和层数
2.3.1、《建规图示》5.3.6 图示3,有顶步行街最大高度是多少?
答:步行街属于裙楼,即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24 米。
2.3.2、《建规》第5.3.5 条,明确了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适用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仅针对上述场所使用,其它场所不适用?
答:5.3.5 条表示的是地下商店超过20000㎡时做了分隔后的连通方式,并非这类建筑防火设施的应用范围。对于避难走道的应用,详2.1.14 条及其条文解释。
2.3.3、地下室的消防水池和生活水池是否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均可以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3.4、关于疏散楼梯及消防电梯共用问题
2.3.4.1、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
答: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平面应各自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确有必要共用疏散楼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数量应大于每层总防火分区的数量,且每层平面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整层建筑的疏散总宽度;
2、一把疏散楼梯最多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3、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疏散走道接入(附图 2.3.1);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附图 2.3.2);
4、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1/2 净宽度、楼梯间门的1/2净宽度和各分区需要分摊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值计算,且不应小于0.6m。
附图 2.3.1
附图 2.3.2
2.3.4.2、消防电梯是否可以共用?答:当地下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2000㎡,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一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方可共用消防电梯,否则应按《建规》7.3.2 执行。当共用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当共用消防电梯时,防火分区数量不超过两个,且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
2、若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电梯厅时,应在合用电梯厅两侧各加多一个前室。如下图所示(附图 2.3.3)
附图 2.3.3
注:附图2.3.3 中两侧合用前室净面积不小于6 平方,中间电梯厅净面积不小于10 平方2.3.5、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有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 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开敞楼梯间,自然排烟?
答:步行街外墙可以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不用设1.00h 耐火极限的隔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开敞楼梯间。
2.3.6、当地下室面积大,有不同深度;地上有不同高度的塔楼,地下室车库是否可按塔楼投影范围适用不同规范标准?另外针对地下车库不同深度的分区,是否也要求满足《建规》7.3.2“消防电梯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 台。”?
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当地下室功能为机动车库(包括设备用房及非机动车库)时,其防火设计按《车库消规》中有关地下车库的规定执行。《车库消规》中没有要求地下车库设置消防电梯。
2、当地上建筑部分按照《建规》7.3.1 的规定需要设消防电梯时,该消防电梯按照《建规》7.3.8 的规定,需通往至地下室各层且应能每层停靠。
3、当地下室功能为非汽车库(如商业或商业与汽车库功能并存时),针对不同深度的分区,当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仅用于车道))时,也可按各自部分地下室的深度决定是否设消防电梯。
2.3.7、设置充电桩的地下停车场,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与国标《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在防火分区面积等规定要求不一致,具体审查时如何执行?
答:按规范和标准的编制和执行原则,地标的技术规定和执行均应高于国标,广东省内建筑应满足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2.3.8、车库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两个时,需分散设置,不允许设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车库消规》6.0.9 条)。若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三个或以上时,可否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可以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2.3.9、地下室的设备房或自行车库可否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原则上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
当确有困难时,设备用房需要与机动车库设于同一防火分区时,设备用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且其防火分区面积等消防疏散设施需同时满足两功能在消防规范方面的要求。
2.3.10、商业的后仓区按什么标准来控制防火分区面积?
答:其商(市)场附属的丙类二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 平方米,地下不宜大于150 平方米,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 倍。附属库房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 平方米或地下面积大于50 平方米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小时的隔墙和1.5 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附图2.3.4)
附图2.3.4
2.3.11、汽车坡道的面积是否应算入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如何计算?答:按《车库消规》执行。 另依据《车库消规》5.3.3,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故坡道疏散距离可按双向疏散设计。
2.4、平面布置
2.4.1、《建规》第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疑问:商业网点1、2 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300 ㎡,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例未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作法可行吗?又有何依据判断为不合理呢?
答:可行,但要满足二层大于200 ㎡需设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2.5、安全疏散和避难
2.5.1、根据《建规》附录B.0.1 条未明确扶梯、阳台(开敞、封闭)或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是否要纳入防火间距计算?另外该扶梯、阳台(开敞、封闭)或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算不算防火分区?
答:扶梯、阳台(开敞、封闭)或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应全部纳入防火间距,开敞阳台和室外扶梯可不算入防火分区面积内,其余都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对于开敞外走廊的防火分区界限,可定义在贴外廊的墙体外表面(附图 2.5.1)。
附图 2.5.1
2.5.2、《建规》5.5.6 条: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侯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那电梯侯梯厅可否采用相当于2.00h 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或水幕等等效分隔措施与汽车库分隔?答:可以采用满足两个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隔断(防火玻璃隔断应整体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并应提供相应的构件检验报告),不建议使用防火水幕,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2.5.3、六层办公、商业或宿舍的局部平面如下图所示(附图 2.5.2),问走廊的楼梯是否需设封闭楼梯间?
附图 2.5.2
答:走廊开敞段对应的楼梯依据规范5.5.13 执行采用开敞楼梯,非开敞走廊对应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5.4、《建规》6.4.11-3 条规定楼梯门完全开启后对梯段疏散造成影响。是否要求楼梯门开启过程中也不能对梯段疏散造成影响?是否可以做180 度开启的疏散门?即下图是否满足要求(附图 2.5.3)?
附图 2.5.3
答:在满足防火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楼梯门完全开启后对梯段疏散不造成影响即可。但是防火门如采用图中所表示的开启方式,很难通过产品检验,市场上目前满足这种要求的产品极少,若采用,需提供此类防火门的检验报告。2.5.5、地下车库,剪刀梯分设置前室,但地面上剪刀梯是合用前室,地下的剪刀梯可否分别作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口?距离如何控制?
答:对于地下车库,剪刀楼梯可以作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口。人员疏散距离控制不超过60m。
2.5.6、办公与酒店、酒店与商业以及商业与办公是否都可以共用(竖向、水平)疏散楼梯?什么情况下(什么功能)可以共用?
答:办公与酒店、酒店与商业以及商业与办公均可以共用竖向疏散楼梯间,但不可以同层共用疏散楼梯间。且当共用竖向楼梯时,应同时满足酒店及商业关于疏散宽度的规范要求。
2.5.7、居建与公建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民用公共建筑与工业厂房是否可以共建?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答:1、居建与公建不能共用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疏散均不可以。
2、依据《建规》5.4.2 民用公共建筑与工业厂房不应共建,但除《建规》有规定的工业厂房外,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办公室、食堂等可以与民用公共建筑合建,若共建,应满足《建规》3.3.5 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要求,且应设置独立疏散,不可以与民用公共建筑共用疏散楼梯。
2.5.8、疏散楼梯在首层和屋面是否需要设防火门?首层两个疏散楼梯之间,要不要防火门,普通门什么间距要求?防火门什么间距要求?是否也是要大于1 米的距离?
答:1、一般情况下,楼梯间在首层、屋面直接对室外开启的门不需要设防火门。
2、当疏散楼梯间采用加压送风形式时,首层和屋面直通室外的门应采用可自动关闭的防火门,以保证楼梯间门自闭时的压力。
3、当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利用首层通室外的门作为自然排烟口时,不应采用防火门。
4、疏散宽度楼梯的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与相邻房间洞口需要满足不小于1m 的间距要求,如为防火门则无要求。
2.5.9、屋面或室外露台算不算安全出口?例如二层以上的楼梯间疏散到二层室外露台(该楼梯不到首层),然后通过露台转到其他位置的室外楼梯才能疏散到地面,该做法是否可行?
答:屋面或室外露台需有疏散楼梯下到地面才可算安全出口,具体条件应根据设计的具体情况而定。
2.5.10、《建规》5.5.17 第4 点,观众厅、……、营业厅等,“等”字表示未穷举,其中是否包括:开敞性办公空间、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高校实验楼的大空间型实验室?
答:列举内容(开敞性办公空间、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实验楼的大空间型实验室)属于多功能厅,可参照“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执行。
2.5.11、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做空中花园是否可行?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如果是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是否可行?
答: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不可做空中花园,但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可做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
2.5.12、楼梯间满足什么土建条件时,可定义为开敞楼梯间?
答:开敞楼梯间是指设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或洞口的楼梯间。
2.5.13、如何定义建筑中庭?
答:中庭是指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净高大于等于9m,且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 ㎡的大容积空间。(参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2.5.14、公共建筑
2.5.14.1、明确餐饮的防火分区及疏散宽度的计算。燃气厨房是否可以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答:1、以《建规》餐饮的防火分区为准,疏散宽度按《饮食建筑标准》的人数计算。面包屋、饮料店等不属于餐饮,属于商铺性质;可按营业厅防火分区设计。
2、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按现有条件仍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建筑内。
2.5.14.2、地下共三层,其中的地下一层能否采用地下室范围内的开敞的直通室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疏散口(不是在下沉广场中楼梯)?
答:负二、负三应设防烟楼梯间,负一可设敞开直通室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但应满足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
2.5.14.3、当展览厅、营业厅是大空间,不能满足任意点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米,也不能满足展览厅、营业厅中其他疏散门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 米时,多层建筑的展览厅、营业厅能否用剪刀梯作为安全出口?
答:剪刀梯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两种情况:
1、当不能满足任意点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10 米时,仅可以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采用一对剪刀楼梯或一组剪刀楼梯作为公共建筑的一个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在平面均匀布置,疏散宽度的分配也应均匀安排。
2、当一部剪刀楼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仅有的2 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满足分别设置防烟前室、房间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10m、且两个安全出口的净距离不小于5m 的规定。
2.5.14.4、塔楼为办公建筑,裙楼能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来做,内部连通的楼梯的尺寸是否需按商业楼梯的要求设计?楼梯是否可设计为敞开楼梯?
答:1、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如果做商业,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
2、商业建筑应满足《建规》5.5.13 要求,不能采用敞开楼梯。
2.5.14.5、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商业每个铺面内部做两层(商业内部设置敞开楼梯),两层的面积加起来小于200 平方米,可否第二层到首层的门的疏散距离小于30 米(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7.5 米)?当只是设置一个门时,疏散门净宽是否需要不小于1.4m?
答: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小于30米设计,应按《建规》表 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室内二层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22米(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7.5米),楼梯可以为敞开楼梯(楼梯的疏散距离按水平段1.5 倍计算,楼梯宽度不小于1.4m)。
2、商业的疏散门净宽均不应小于1.4m。
2.5.14.6、多层公共建筑,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可否作为疏散楼梯?
答:多层公共建筑,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不能作为疏散楼梯。
2.5.14.7、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需直通安全出口,经过一段公共的疏散走道(该走道开有其他房间的防火门)才能到达楼梯间是否算直通安全出口?若算直通安全出口,以上设备房的疏散门与楼梯前室门之间的距离有没有规定最大值?
答: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锅炉房的房间门宜紧邻安全出口,当房间门紧邻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应在安全出口能够清晰看到并方便到达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水泵房。
2.5.14.8、高层或超高层的塔式办公楼或酒店,在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的前提下,是否可不设环形走道?
答:1、高度大于250m 的超高层建筑须设环形走道,或确保每个房间门都满足通过疏散走道双向疏散的要求;
2、高层建筑应以双向疏散为主,高层建筑中,尽端疏散和单向疏散的房间面积占所有使用房间的面积的比例不应大于1/3,且尽端走廊长度不超过疏散走道总长度的1/3。
2.5.14.9、商场内的电影院需设置专用疏散楼梯,若电影院有两个防火分区,是否两个防火分区都需要设置专用疏散楼梯?
答:若电影院在建筑内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且单个观众厅设计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电影院的情况,该影院区域内应设置不少于两部独立使用的疏散楼梯。若不是上述情况,设一部专用疏散楼梯即可。
2.5.14.10、建筑入口或房间疏散门不能采用推拉门(《建规》6.4.11-1 条),那可否采用电动感应推拉门?(该情况在很多办公楼项目、医院部分功能用房均会出现)?
答:除医院手术室等特殊洁净用房外,可以按手术工艺要求,设置电动感应推拉门;其他公共建筑用于疏散的门都不能采用电动感应推拉门,应采用平开门。
2.5.14.11、普通商业综合体的电影院疏散计算人数方式(包括候场人数)。
答:1、观众厅内的疏散按《建规》固定座位数×1.1 倍的疏散要求计算。
2、候场人数以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来计算人数。
2.5.14.12、办公建筑标准层和大堂人员计算标准?
答:办公建筑的标准层按办公使用面积每人6 ㎡计算,大堂按大堂使用面积每人6 ㎡计算人数。
2.5.14.13、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不同疏散梯在首层同一大堂出,大堂设对应数量的出口时,是否需要用隔墙分隔各疏散梯及其出口?
答: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两个地上疏散楼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个扩大前室出室外,但要保证大堂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宜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30m。
2.5.14.14、《建规》5.5.17.2 规定:“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处。”
问题:1)当层数超过4 层及高层、超高层且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应控制在多少米之内?
2)民用建筑有时首层楼梯间通过一室外长凹廊(有顶)或一室内长走廊疏散,这一室外凹廊长宽高比例有要求吗?室内长走廊长度是否有限制?
3)位于建筑首层架空层内较深入位置的门厅、房间或楼梯间,其开入架空层的疏散门,是否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还有,位于首层开向一端有敞口的廊道上的疏散门呢?是否需要有关于空间尺寸的附加规定作为前提?
答:1):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离楼梯间到直通室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2):所谓“凹廊”超过一定深度其实就是内廊。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走廊直通室外,可以按规范的要求将走廊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设计,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通向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加上通向走廊的首层房间门的总宽度;
也可以利用只设有通向室外的门或门洞、两侧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行走直线距离的长度不超过20m,且无房间门外开的走廊直通室外,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直通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
上述情况的疏散楼梯也可以通过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避难走道按照规范相关条款设置。(附图 2.5.4)避难走道的宽度应不小于规范规定的疏散走廊宽度,也不应小于通向避难走道的最大疏散门的宽度。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作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的门厅疏散至室外,门厅外门的最小合计净宽不应小于2.4m(按4股人流确定)。
附图 2.5.4 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3):处于建筑两个长边及以上的外墙均开敞的首层架空层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当其直通室外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时,等同于直通室外。首层安全出口通过凹廊、骑楼、敞廊或相似建筑部位时,这类部位的开口面宽宽度不小于进深时,可以认为满足直通室外的要求(附图 2.5.5)。
附图 2.5.5
注:1、距离计算疏散距离通往室外的长度以首层走廊顶板投影的范围为界限。
2、楼梯至室外的距离: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
2.5.14.15、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应如何确定?
答: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 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 15m、12m。
2.5.14.16、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安全出口如何设置?
答: 现行规范对此无要求。
2.5.14.17、商业综合体疏散设计中,不同规模的疏散系数有一定差别,但规模是指整个项目的规模还是本防火分区规模并不明确。
答:据《建规》中表 5.5.21-2 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宜取上限值,反之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 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1.0.5 条)
2.5.14.18、餐厅、宴会厅、食堂,医院门诊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的阅览室等场所的疏散人数计算应依据什么标准?是否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
答: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若专业规范无具体规定,应寻找相关可支持设计的有效依据(如:《建筑设计资料集》等)。
2.5.14.19、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什么位置?
答:1、参照《13 号文》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除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
2.5.15、居住建筑
2.5.15.1、住宅相邻户户门处均为敞开外廊或敞开阳台,其建筑外墙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是否满足1.0m 规定。(如户门为防火门呢?)
答:若通过开敞的入户花园入户,则两户门之间不需要满足1.0m 规定(附图2.5.6 图示1);反之,若外廊或阳台不属于户内,则需满足1.0m 规定(附图2.5.6 图示2);若其中任意一个户门为防火门,两入户门之间无间距要求。
附图2.5.6 图示1
附图2.5.6 图示2
2.5.15.2、超高层住宅若仅设置避难间,那么设置避难间的那层平面除了设置避难间外,其他位置可否设置住宅?答:超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应设避难层,除了避难层、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住宅。若设跃层户型,应满足附图2.5.7。
附图2.5.7
2.5.15.3、《建规》第5.5.32 条,用卫生间做避难房间是否可行?答:不可行,防火门无法满足卫生间需要通风的要求。
2.5.15.4、住宅核心筒
1)什么情况下,住宅核心筒需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
2)关于住宅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如四加二户还是三加三户?
3)前室串套问题: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是否能与防烟楼梯间串套?
答:依据《建规》条文说明5.5.28 及《建规图示》5.5.27、5.5.28 图示注释:当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要不小于5m;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要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1)尽端进入合用前室若超过三户(不含三户)时,应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详见附图 2.5.8 图示1,三合一前室总户数不应超过6 户,详见附图 2.5.8 图示15。
2)关于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详见附图2.5.8 图示2~附图2.5.8图示7。
3)关于前室串套问题,详见附图2.5.8图示8~附图2.5.8图示14。
注:其中图示(√)为可行,(×)为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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