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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问题1. 勘察等级判定不正确,一些丙级单位为承担勘察任务,把明显不是三级场地和三级地基的勘察任务划为丙级勘察,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2.0.1 条执行,勘察等级判定不正确,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 未说明勘探采用的坐标系、高程系,未说明勘探点的引测依据,如基准点位置、数据等,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1.9 条执行,未说明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3. 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和特殊性岩土场地按常规勘察布置工作,勘探间距和深度,取样、测试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例如岩溶场地、红黏土地基、基坑侧壁填土等,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7 章执行。不满足“审查要点”第 7.1原则要求时,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4. 报告对未能取得原状土试样的情况没有进行说明,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1.12、第 4.1.14 条执行。未进行说明的,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5. 取土样、岩样和原位测试,平面和深度及间距布置不合理,不均匀,不具代表性。取样孔比例和原位测试孔比例不满足规范要求。较大场地,很多栋建(构)筑物,只采取 6 组岩土试样,明显偏少,不合理。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透镜未取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第4.1.20 第 1~3 款、第 4 款和“审查要点”第 4.1.14 条、第 4.1.15条及条文说明执行。取样孔比例和原位测试孔比例不满足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其它不合理、不满足情况,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6. 勘探手段单一,对软土也是动探或标贯,缺乏静力触探手段。碎石土动探未分段连续贯入,难以判定其均匀性,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静力触探试验不做强制要求。对于动力触探和标贯试验的适用情况,由审查人员根据室内试验成果结合经验综合考虑和具体把控。
问题7. 勘察前与设计沟通不充分,没有按可能采用桩型的最大勘探深度进行勘察,勘察后设计选用的桩型又使勘探深度不能满足要求,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1.11 条第 7 款执行。不能满足要求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8. 市政工程勘探点布置无针对性,不满足规范要求。例如人行天桥的梯脚、悬索桥或斜拉桥的锚定基础、道路工程的支挡和管涵等位置,未布置勘探点。深路堑不设置横断面或横断面勘探点少于 2 个。地形及地质条件复杂地段,没有针对性加密勘探点或加强调查,以致剖面图地面线与实际不符而造成预计土方挖填量偏差较大,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勘察任务书要求的工作量应满足规范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不明确则应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相关要求执行。不满足规范规定的基本要求时,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其它情况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9. 市政管道工程,未在管顶、管底取样评价水土腐蚀性,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若有取样,但未在管顶管底分别取样,按“建议修改”处理。若未取样,则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0 液化判别勘探点少于 3 个,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第5.7.8条和“审查要点”第 4.1.10 条第 5 款执行。不满足的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2.0.1 条执行,勘察等级判定不正确,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2. 未说明勘探采用的坐标系、高程系,未说明勘探点的引测依据,如基准点位置、数据等,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1.9 条执行,未说明的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3. 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和特殊性岩土场地按常规勘察布置工作,勘探间距和深度,取样、测试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例如岩溶场地、红黏土地基、基坑侧壁填土等,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7 章执行。不满足“审查要点”第 7.1原则要求时,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4. 报告对未能取得原状土试样的情况没有进行说明,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1.12、第 4.1.14 条执行。未进行说明的,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5. 取土样、岩样和原位测试,平面和深度及间距布置不合理,不均匀,不具代表性。取样孔比例和原位测试孔比例不满足规范要求。较大场地,很多栋建(构)筑物,只采取 6 组岩土试样,明显偏少,不合理。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透镜未取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第4.1.20 第 1~3 款、第 4 款和“审查要点”第 4.1.14 条、第 4.1.15条及条文说明执行。取样孔比例和原位测试孔比例不满足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其它不合理、不满足情况,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6. 勘探手段单一,对软土也是动探或标贯,缺乏静力触探手段。碎石土动探未分段连续贯入,难以判定其均匀性,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静力触探试验不做强制要求。对于动力触探和标贯试验的适用情况,由审查人员根据室内试验成果结合经验综合考虑和具体把控。
问题7. 勘察前与设计沟通不充分,没有按可能采用桩型的最大勘探深度进行勘察,勘察后设计选用的桩型又使勘探深度不能满足要求,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审查要点”第 4.1.11 条第 7 款执行。不能满足要求的,按“必须修改(地基基础安全)”处理。
问题8. 市政工程勘探点布置无针对性,不满足规范要求。例如人行天桥的梯脚、悬索桥或斜拉桥的锚定基础、道路工程的支挡和管涵等位置,未布置勘探点。深路堑不设置横断面或横断面勘探点少于 2 个。地形及地质条件复杂地段,没有针对性加密勘探点或加强调查,以致剖面图地面线与实际不符而造成预计土方挖填量偏差较大,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勘察任务书要求的工作量应满足规范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不明确则应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 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相关要求执行。不满足规范规定的基本要求时,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其它情况按“建议修改”处理。
问题9. 市政管道工程,未在管顶、管底取样评价水土腐蚀性,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若有取样,但未在管顶管底分别取样,按“建议修改”处理。若未取样,则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问题10 液化判别勘探点少于 3 个,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第5.7.8条和“审查要点”第 4.1.10 条第 5 款执行。不满足的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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