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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别与项目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以下内容:
a)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pH值、凝固点、密度;
b)每组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pH值、凝固点、密度、毒性。
b)每组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pH值、凝固点、密度、毒性。
6.1.2 型式检验
表1中的全部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式生产时每隔三年的定期检验;
d)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式生产时每隔三年的定期检验;
d)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抽样
6.2.1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样。
6.2.2 抽样方法应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保证样品与总体的一致性。
6.2.3 抽取的样品应贮存于洁净、干燥、密封的包装容器内。检验前应将样品充分混合均匀。
6.2.4 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及备留需要。型式检验应随机抽取不小于试验用量2倍的样品。
6.3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表1规定的相应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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