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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泡沫灭火系统


11.1 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应按 GB 50281 要求具备相应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1.2 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 1 次启动试验,应符合本规程 5.2 要求。
11.3 每月应对系统下列项目进行 1 次检查:
    a)  对低、中、高倍数泡沫发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外观完好、无锈蚀、组件齐全,标识完整准确;
    b)  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应无卡阻现象,性能应达到设计的要求;
    c) 泡沫消火栓和阀门应启闭自如;
    d) 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附件不应有损伤;
    e) 对摇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观察动作情况,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f) 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应清除锈渣;
    g)  动力源和电气设备上的仪表、指示灯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操作应灵活可靠,标识应明显清晰工作状况应良好;
    h) 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
11.4 管道冲洗和除锈按 GB 50281 规定执行。
11.5 每年根据生产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对泡沫液泵各组件进行维修保养,产品说明书对维修保养内容不明确的,应对泵中心轴盘动,泵机、电机轴承、泵机连轴器加黄油,松动、变形、损伤和严重锈蚀的,应调整、维修或更换。
11.6 每年自动或手动启动系统,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方式进行,喷泡沫液的时间不应小于 60 s;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液的时间符合设计要求。
11.7 每两年按照 GB 50281 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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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22/T288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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