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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4.14.1 非集中控制型
4.14.1.1 系统布线
4.14.1.1.1 灯光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导线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查看导线的产品合格证,核对其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尺量线径计算截面积。
4.14.1.1.2 灯光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系统布线应符合第4.3.1.2.1条、第4.3.1.2.2条、第4.3.1.2.4条、第4.3.1.2.7条第1款的要求。
4.14.1.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系统供电应符合本规程第4.2.1条。
4.14.1.3 消防应急灯具
4.14.1.3.1 消防应急灯具的外观应整洁完好,有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项目类别:C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4.14.1.3.2 消防应急灯具的安装固定应牢固,不得有明显松动。
    项目类别:C类
    检测方法:用工具触碰灯具外壳,灯具应无明显的松动或晃动现象。
4.14.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疏散照明时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用于备用照明时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2 城市交通隧道内安装高度不宜大于1.5m。
    项目类别:C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应急照明灯具距地高度。
4.14.1.3.4 应急电源盒暗设时其工作状态指示灯和手动试验装置应设置在能够观察和操作的位置。
    项目类别:C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应急电源盒工作状态指示灯、试验按钮是否能看到和被操作。
4.14.1.3.5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
    2 在顶部安装时,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0.2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3 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安装时,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5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4 在地面安装时,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间距不宜大于3m。
    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安装高度不宜大于1.5m。
    项目类别:C类
    检测方法:1项观察检查,2~5项用尺测量检查灯具安装距离。
4.14.1.3.6 蓄光型疏散指示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牌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仅作辅助疏散用。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2 疏散指示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在地面上时,采用镶嵌式工艺安装,且应满足视觉连续性。
    项目类别:C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测量安装距离。
4.14.1.3.7 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应直接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是否通过插头连接。
4.14.1.3.8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灯具工作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
4.14.1.3.9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有模拟主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在消防应急灯具充电状态时,按下试验按钮或遥控装置,查看消防应急灯具能否自动转入应急状况。
4.14.1.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4.14.1.4.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外观应整洁完好,产品认证标志清晰。
    项目类别:C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安装于通风良好地方。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查验集中电源的设置环境是否通风良好。
    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屛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屛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项目类别:C类
    检测方法:尺量检查集中电源屏前、后操作距离。
4.14.1.4.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项目类别:C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
4.14.1.4.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有模拟主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在集中电源处于充电状态时按下试验按钮,查验消防应急灯具能否自动转入应急工作工况。
4.14.1.4.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具有以下功能:
    1 显示功能: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2 应急转换: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用2种方式进行转换试验,用秒表测量时间。
    3 强启按钮:应设供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且功能正常。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4 故障报警:在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线开路,应急输出回路开路,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模拟上述故障,观察检查。
    5 报警音响:在报警条件下,其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得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检查方法同本规程第4.3.1.7.7条。
4.14.1.5 系统功能
4.14.1.5.1 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且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用秒表测量从切断主供电转换到应急工作状态所需时间。
4.14.1.5.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连续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内,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二类以外城市交通隧道内,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切断正常供电电源,使之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用秒表测量其工作时间。
4.14.1.5.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疏散走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辆段地面不应低于1.0Lx。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用照度计在两灯之间的最不利点测试。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区间线路不应低于3.0Lx。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用照度计在最不利点测试。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人防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站,不应低于5.0Lx。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用照度计在最不利点测试。
    4 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用照度计在最不利点测试。
    5 地铁控制中心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中央控制室的应急工作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30%。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用照度计在工作面最不利点测试。
    6 一般建设工程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用照度计在工作面最不利点测试。
    7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人防工程的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²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用照度计在工作面最不利点测试。
    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车站综合控制室、站长室、消防泵房、变配电房等应急指挥和应急设备设置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用照度计在工作面最不利点测试。
4.14.2 集中控制型
4.14.2.1 系统布线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布线应符合本规程第4.3.1.2.1条~第4.3.1.2.6条、第4.3.1.2.7条第1~3款的要求。
4.14.2.2 系统供电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系统供电应符合本规程第4.3.1.3条的相关要求。
4.14.2.3 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
4.14.2.3.1 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若无消防控制室应安装于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4.14.2.3.2 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外观及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4.3.1.7.3条~第4.3.1.7.5条。
4.14.2.3.3 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应具有以下功能:
    1 显示功能: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或设备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2 主备电源: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自动转换。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查验主备电的转换试验。
    3 应急转换: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测量转换时间。
    4 强启按钮: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且功能正常。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5 故障报警:控制器与灯具间的连线开路、短路;灯具的光源或电池开路、短路及主电欠压;还有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备用电源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开路、短路以及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开路、短路时,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模拟各种故障观察检查。
    6 自检功能: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项目类别:A类
    检测方法:操作自检按钮观察检查。
    7 报警音响:在报警条件下,其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得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
4.14.2.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符合本规程第4.14.1.4条的要求。
4.14.2.5 消防应急灯具应符合本规程第4.14.1.3.1条~第4.14.1.3.5条、第4.14.1.3.7条~第4.14.1.3.9条的要求。
4.14.2.6 系统功能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系统功能除符合本规程4.14.1.5外,对具有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模拟各种场景的火灾报警信号,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应按照预定的疏散预案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电源,选择的疏散路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项目类别:B类。
    检测方法:模拟2个火灾探测器或1个手动按钮报警和1个火灾探测器报警,火灾报警控制器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传送给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根据收到火灾报警信号的在建筑物内的位置按照预定的疏散预案启动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电源,现场查验该疏散路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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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32/T18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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