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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综合发展需求,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医院类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舒适、绿色智慧。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布点、协调发展,确保综合医院在城市组团间均衡布局,满足居民就近看病需求。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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