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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注:1500床以上的医院参照1200床~1500床床位规模的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综合医院七项用房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注:七项用房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调整。
第二十条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注:1 本表所列大型医用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辅助用房建筑面积)。
    2 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服务的综合医院,其中医特色诊疗用房、中药制剂室等用房可参照现行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60另行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设置感染疾病科病房的综合医院应按感染疾病科每床30㎡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承担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救治任务的综合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应按35㎡/人的标准增加预防保健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科研用房面积按照50㎡/人的标准增加科研建筑面积。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增加适度规模的实验动物用房。
    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3000㎡/人的标准增加相应实验用房面积。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的综合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五条 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
    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综合医院应增加1000㎡的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并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10㎡/学员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按照12㎡/学员增加学员宿舍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图书馆等文化活动用房等,并按照0.6㎡/人~1m²/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 综合医院宜设置便民服务用房,满足就医群众实际需求,并按照0.2㎡/床~0.4㎡/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停车设施和电动充电桩的配建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 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综合医院应按照平战结合和当地有关要求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需设置风雨廊、连廊和地下通道等交通空间的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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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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