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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远离地震断裂带。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不宜紧邻噪声源、震动源和电磁场等区域。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综合医院中的传染病区与院内其他建筑或院外周边建筑应设置大于或等于20m绿化隔离卫生间距。
二、洁污、医患和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新建的综合医院应预留应急救治场地及未来发展用地。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病房以及医务人员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门(急)诊、医技和住院等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主导风下风向。六、应有院区绿化规划,并应配套建设患者康复活动场地和医务人员的健身活动场地。
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七项设施和教学科研等的建筑占地、道路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等。
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两处及以上出口,污物出口宜单独设置。
第十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不宜超过2.0。改建、扩建项目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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