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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4.2.1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 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 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5 对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
4.2.2 远程监控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中心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 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
    3 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4 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2h,并能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
    5 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当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时,应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中。
    6 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6个月。
    7 远程监控系统应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应大于5s。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
    1 规定了系统报警功能。系统能够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发出的信号,为了屏蔽误报和错报火灾报警信号,远程监控系统首先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息进行确认,再转发至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
    2 规定了系统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的功能。
    3 规定了系统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信息查询功能。公安消防部门能够通过授权系统接口查询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 规定了系统为联网用户提供的用户服务管理功能。联网用户能够通过系统平台检索和查询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能录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的内容。
    5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数据能够根据联网用户具体情况变化进行实时更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2.2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整体性能要求。主要包括系统相关的数量和时间技术指标。
    1 规定了监控中心同一时刻的接警能力,保证当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较大时,能够并行接收处理来自不同联网用户的报警信息,保证火灾报警信息接收和处理的快捷迅速。
    2 规定了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到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并显示的最长时间,该款强调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传输和接收的快捷。
    3 规定了监控中心确认的真实火警到达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时间,保证消防部队收到火灾报警信息,能够及时到达现场。
    4 规定了监控中心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巡检周期的要求及检查方式,保证各联网用户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可靠运行。
    5 规定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备份存储的时间及保存方式。
    6 规定了录音录时文件的保存时间。
    7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时钟校验误差。由于火灾报警信息的处理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监控中心系统时间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时间不一致,会影响火灾报警信息的处理和责任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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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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