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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及维护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专业5年以上(含5年)经历的人员构成。
8.1.2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
8.1.3 远程监控系统的检查应按本章相关规定进行,并应按附录E表E.0.1填写。

条文说明
8.1.1 为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并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8.1.2 为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
8.1.3 为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日常需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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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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