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3 系统电源要求


5.3.1 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等级配置,且不应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5.3.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了监控中心的电源配置要求。
5.3.2 本条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电源标识以及连接情况作出了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