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