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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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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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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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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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