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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维护
8.1.1 钢结构应根据结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结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8.1.2 钢结构维护应遵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应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测与鉴定。
8.1.3 钢结构日常维护应检查结构损伤、荷载变化情况、重大设备荷载及位置以及消防车通行时的主要受力构件等。
8.1.4 钢结构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1 进行改造、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
2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3 因遭受灾害、事故而造成损伤或损坏;
4 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
条文说明
8.1.1 维护的主要目的为保证结构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结构在服役期内的正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应明确检查、维护的内容、范围和执行计划。
不同安全等级、类型及环境条件不同的结构,其维护检查及管理的制度也不应相同,应具有针对性。
8.1.2 维护应以预防为主,尽早发现问题,主要技术手段包括日常维护、检测、鉴定与监测技术;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以保障结构安全使用。
日常维护检查可以发现未按使用说明书操作的违规行为,并及时整改;评估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构应进行检测与鉴定。
结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根据结构的类型、设计工作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本规范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结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根据结构的类型、设计工作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本规范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8.1.3 巡视检查内容应包含主体结构外观、损伤、超载使用情况、危险品堆放及异常等情况;评估应根据巡视检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测或修缮。结构损伤应检查材料锈蚀、焊缝开裂与螺栓松脱、构件过度变形以及结构拆改等情况;荷载变化应检查结构是否存在用途改变、堆积重物、存放危险物品,以及火灾、爆炸、撞击等隐患。
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中应注意维护;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注意维护,发现锈蚀或其他损伤应及时进行评估与检测。
8.1.4 根据统计,95%以上的鉴定项目是以解决安全性(包括整体稳定性)问题为主,并注重适用性和耐久性问题,包括工程事故处理或满足技术改造、增产增容的需要以及抗震加固,还有一部分为维持或延长工作寿命,需要解决安全性和耐久性问题等,以确保工业生产的安全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既有钢结构建筑需要开展鉴定工作的情况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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