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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工程结构,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6.1.2 混凝土基础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6.1.3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6.1.4 基础用混凝土、钢筋及其锚固连接,基础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工程抗浮结构及构件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
条文说明
6.1.1 基础的埋置深度与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密切相关。基础应有适当的埋置深度,以保证其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否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6.1.2 基础主要是起到将上部结构的荷载传到地基的作用,基础的沉降会影响上部结构的内力与变形。因此,与上部结构梁、板一样需要进行内力、配筋计算,需要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对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6.1.3 工程抗浮稳定是控制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使工程结构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抗浮稳定性偏低,依然不能确保建筑与市政工程在其全生命周期内的整体使用安全。因此,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以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
6.1.4 基础、抗浮结构及构件的耐久性是保证基础及上部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基础设计中,应对基础、抗浮结构及构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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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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