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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边坡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设计应兼顾治理和保护边坡环境,边坡应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布特点,因势利导设置边坡排水系统;
    2 边坡坡面应结合植被生态恢复与绿化景观需要,选择坡面防护构造;
    3 应根据边坡类型、边坡环境、边坡高度及影响范围等,选择支挡结构形式。
8.1.2 边坡工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工况进行整体稳定性分析与验算。永久性边坡支挡结构及构件、坡面排水设施、地下排水设施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
8.1.3 在建设场区内,对可能因施工或其他因素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区域,应采取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市政设施安全使用的滑坡与崩塌,应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患。
8.1.4 位于边坡塌滑区域的建(构)筑物在施工与使用期间,应对坡顶位移、地表裂缝、建(构)筑物沉降变形进行监测。永久性边坡工程竣工后的监测时间不应少于2年。
8.1.5 下列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项论证:
    1 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石边坡;
    2 边坡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
    3 土、岩混合及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
    4 已有崩塌、滑坡的边坡;
    5 周边已有永久性建(构)筑物与市政工程需要保护的边坡;
    6 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
    7 膨胀土边坡;
    8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

条文说明
8.1.1 本条为边坡工程设计原则。边坡工程与环境保护有着密切关系,边坡处理不当,将破坏环境,毁坏生态平衡,治理边坡与环境保护应同步进行。
8.1.2 支挡与防护结构的耐久性是保证支挡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条件对耐久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支挡结构设计阶段,应当对支挡结构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8.1.3 滑坡、崩塌是山区建设中常见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有的滑坡、崩塌是在自然条件下产生的,有的是在工程活动影响下产生的。滑坡、崩塌对工程建设危害极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施工影响等因素,分析滑坡、崩塌可能发生或发展的原因,并采取预防性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构)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崩塌,应进行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8.1.4 边坡塌滑区的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是反映边坡的变形状态及变形幅度、稳定性状态的关键要素,尤其是边坡的水平位移,能够直观反映边坡的变形及稳定性,而边坡垂直变形、地表裂缝是边坡变形的重要特征,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进行工程监测可作为评估边坡工程安全状态、预防灾害发生的技术依据。位于边坡塌滑区域的建(构)筑物,在施工前,参建各方须对边坡的安全性等级、需保护的建(构)筑物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监测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
8.1.5 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石边坡、边坡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土岩混合且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等复杂边坡风险很大,其地质条件和力学参数难以准确查明,应更慎重对待,深入研究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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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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