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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支护结构设计
7.2.1 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Sd——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轴力、弯矩、剪力)设计值;
γ0Sd≤Rd (7.2.1)
式中:γ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Sd——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轴力、弯矩、剪力)设计值;
Rd——支护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7.2.2 支护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Sd≤C (7.2.2)
式中:Sd——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水平位移、沉降)等设计值;
C——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和地面沉降等的限值。
C——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和地面沉降等的限值。
7.2.3 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KSk≤Rk (7.2.3)
式中:Rk——抗滑力、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等土的抗力标准值;
Sk——滑动力、滑动力矩、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拉力等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K——安全系数。
Sk——滑动力、滑动力矩、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拉力等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K——安全系数。
2 悬臂式和单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抗倾覆、整体稳定及结构抗滑移稳定性;多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整体稳定性。
7.2.4 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采用水下灌注工艺时,不应小于50mm。
7.2.5 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地下连续墙基坑外侧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要求。
7.2.6 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7.2.7 钢支撑的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采用其他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支撑长度方向的连接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或焊接。
7.2.8 锚拉结构的锚杆自由段的长度不应小于5.0m,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土层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土层锚杆锚固段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作用地段。
条文说明
7.2.1~7.2.3 本三条为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的通用表达式。各表达式均是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的规定提出的。
7.2.4 本条对排桩支护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提出了技术要求。
7.2.5 本条对地下连续墙墙体混凝土防渗等级、墙体混凝土强度设计等级、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防渗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7.2.6 本条对混凝土内支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技术要求。
7.2.7 钢支撑的整体刚度依赖于构件之间的合理连接。支撑构件的设计除确定构件截面外,应重视节点的构造设计,钢支撑构件的拼接应满足截面强度等的要求。
7.2.8 本条是根据大量锚杆试验结果,提出的锚杆锚固段长度、自由段设置的技术要求。
7.2.4 本条对排桩支护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提出了技术要求。
7.2.5 本条对地下连续墙墙体混凝土防渗等级、墙体混凝土强度设计等级、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防渗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7.2.6 本条对混凝土内支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技术要求。
7.2.7 钢支撑的整体刚度依赖于构件之间的合理连接。支撑构件的设计除确定构件截面外,应重视节点的构造设计,钢支撑构件的拼接应满足截面强度等的要求。
7.2.8 本条是根据大量锚杆试验结果,提出的锚杆锚固段长度、自由段设置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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