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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主体结构
3.3.1 主体结构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
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
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
4 结构位移和变形;
5 影响建筑安全的非结构构件。
3.3.2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和砌体结构构件,应检查整体倾斜、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与强度。
3.3.3 对钢结构构件和木结构构件,应检查材料性能、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钢材的腐蚀或木材的腐朽、虫蛀的状况:
1 埋入地下或淹没水中的接近地面或水面的部位;
2 易积水或遭水蒸气侵袭部位;
3 受干湿交替作用的节点、连接部位;
4 易积灰的潮湿部位和难喷刷涂层的间隙部位;
5 钢索节点和锚塞部位。
条文说明
3.3.1 本条结合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和震害经验总结,提出了主体结构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的项目、方法和要求。
1 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的调查与检测,包括建筑高度和层数、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体系、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抗侧力构件的竖向连续性、结构体型的规则性;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系构造;屋盖类型及构造;钢筋混凝土房屋还包括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砌体结构还包括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砌筑质量、圈梁和构造柱体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砌体房屋还包括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性与对称性;单层厂房还包括房屋整体性、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并对平面不规则、围护墙体布置不对称或与相邻房屋连接不当而导致的质量、刚度不均匀所造成的扭转影响进行判断。
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包括结构构件的材料实际强度;几何参数;预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构件间的连接、拉结、锚固;混凝土结构还包括梁、柱的配筋和短柱、短梁的承载性能;砌体结构还包括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高厚比、局部承压尺寸;钢结构还包括构件的支承长度、长细比、焊缝质量的可靠性;木结构还包括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施工质量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单层厂房还包括大型屋面板连接、高大山墙山尖部分和高低跨封墙部位的拉结构造。
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裂纹)或其他损伤以及腐蚀;砌体构件还包括砌筑质量、砌体风化、酥碱和砂浆粉化;木结构还包括木材的腐朽和虫蛀。
4 结构位移和变形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向弯曲、结构整体的侧向位移及墙、柱的侧倾。
5 影响建筑安全的非结构构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包括局部易掉落伤人的部件、女儿墙、出屋面烟囱及其他悬挂件等的连接构造。
3.3.2、3.3.3 此两条着重指出了各类结构构件需重点检查的部位,避免因对重点部位检查的遗漏,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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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调查、检测与监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场地和地基基础
- 3.3 主体结构
- 4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
- 4.1 一般规定
- 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 4.3 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 4.4 鉴定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 5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地与地基基础
- 5.3 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
- 5.4 主体结构抗震措施鉴定
- 6 既有建筑加固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地基基础加固
- 6.4 主体结构整体加固
- 6.5 混凝土构件加固
- 6.6 钢构件加固
- 6.7 砌体构件加固
- 6.8 木构件加固
- 6.9 结构锚固技术
- 附录A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 附录B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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