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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
B.0.1 既有建筑粘结加固应使用经过改性的结构胶。加固用的结构胶,按其最高使用温度应分为以下三类:
1 Ⅰ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60℃;
2 Ⅱ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95℃;
3 Ⅲ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125C。
对Ⅰ类结构胶,还应分为A级胶和B级胶;前者用于重要构件;后者用于一般构件。
B.0.2 以混凝土为基材,室温固化型的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标应包括粘结能力指标、长期工作安全性能指标和耐介质侵蚀能力指标,且应分别符合表B.0.2-1、表B.0.2-2、表B.0.2-3、表B.0.2-4和表B.0.6的规定。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注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注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注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注:1 快固型结构锚固胶无A级和B级之分;
2 当快固结构胶用于锚栓连接时,不需做钢片单剪法的抗剪强度检验。
B.0.3 以钢为基材,粘贴钢加固件和碳纤维复合材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标应包括粘结能力指标、长期工作安全性能指标和耐介质侵蚀能力指标,且应符合表B.0.3-1、表B.0.3-2和表B.0.6的规定。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标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B.0.3 以钢为基材,粘贴钢加固件和碳纤维复合材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标应包括粘结能力指标、长期工作安全性能指标和耐介质侵蚀能力指标,且应符合表B.0.3-1、表B.0.3-2和表B.0.6的规定。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标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B.0.4 以砌体为基材的结构加固用胶,其安全性能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钢筋混凝土为面层的组合砌体构件,其加固用结构胶的安全性能指标应按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的规定采用;
2 以素砌体为基材,粘贴钢板、纤维复合材及种植带肋钢筋、全螺纹螺杆和化学锚栓用的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标应分别按以混凝土为基材相应用途的B级胶的规定采用。
B.0.5 以木材为基材,粘结木材或钢材的结构加固用胶,其安全性能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与木材粘结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0.5的规定;
2 木材与钢材粘结的安全性能指标,应按钢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合格标准采用。
B.0.6 结构加固用胶(不包括木结构用胶)的长期工作安全性能应符合表B.0.6的规定;其耐介质侵蚀能力指标应符合现行专门标准的规定。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用于钢结构加固。
条文说明
B.0.1 结构胶的性能在不同温度下差异很大,将建筑结构加固用结构胶粘剂按使用温度进行分类,避免因错误使用造成工程事故。
B.0.2 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其安全性指标包括粘结能力、长期使用性能和耐侵蚀性介质作用能力。本条表列的粘结性能指标和要求,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经本规范编制组所组织的验证性试验复核与调整后确定的。尤其是I类胶,还经过相关规范和标准多年的实施,在大量工程实践中,验证了其可靠性。
B.0.3 结构胶粘剂是加固工程常用材料,为保证工程安全,对其安全性指标作出底线规定。
B.0.4 砌体结构用胶与混凝土结构用胶性能要求类似,但因砌体强度较低,因此采用B级胶要求。
B.0.5 木材与结构胶的粘结能力受木材含水率的影响,所用木材含水率应符合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对胶合木结构用材的要求。
B.0.6 考虑到既有建筑结构不同的使用环境,为保证加固工程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因此对长期使用性能和耐介质侵蚀性能指标进行底线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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