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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结构锚固技术
6.9.1 当结构加固采用植筋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种植全螺纹螺杆技术等植筋技术,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2 采用植筋或全螺纹螺杆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不应有局部缺陷。
3 植筋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的锚固应采用锚栓,并应采用开裂混凝土的模式进行设计。
6.9.2 当混凝土构件加固采用锚栓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承重结构用的机械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型锚栓,应采用倒锥形锚栓或全螺纹锚栓;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3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2mm;按构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hef不应小于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 锚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5 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
条文说明
6.9.1 承重构件植筋部位的混凝土应坚实、无局部缺陷,且配有适量钢筋和箍筋,才能使植筋正常受力。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直接影响植筋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特别是悬挑结构、构件更为敏感。为此,必须规定对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最低要求。
6.9.2 对基材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作出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承载的安全。因膨胀锚栓质量不稳定,易导致工程事故,因此限制其在承重结构中作为连接件使用。
6.9.2 对基材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作出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承载的安全。因膨胀锚栓质量不稳定,易导致工程事故,因此限制其在承重结构中作为连接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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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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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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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主体结构整体加固
- 6.5 混凝土构件加固
- 6.6 钢构件加固
- 6.7 砌体构件加固
- 6.8 木构件加固
- 6.9 结构锚固技术
- 附录A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 附录B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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