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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1.1 验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验收: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3.1.2 验收工作分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分工按照属地原则开展,主城六区实施分级管理(见表3.1-1)。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深水区、高淳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3.1.3 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表,见表3.1-2。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表,见表3.1-2。
3.1.4 办理流程
(1)材料上传
建设单位登录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址:http://49.65.0.177/njzwdt/n jzwfw/pages/layerlogin/blspguide),填写申报信息,根据附件目录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
(2)网上材料审核和受理
市、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网上材料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网上受理并进入下步流程。
(3)现场验收
市、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电子文书。
(4)推送电子意见书
申报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可在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行查看、下载或打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相关办理结果同步公示在南京市建委网站。
3.1.5 消防验收流程图,见图3.1-1。
3.1.6 办理时限
企业上传并推送消防验收电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建设部门进行网上材料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
3.1.7 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见表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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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一般建筑消防常见问题
- 1.1 建筑专业
- 1.1.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1.1.2 防火分区和防火构造
- 1.1.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1.1.4 灭火救援设施
- 1.2 给排水专业
- 1.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1.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2.3 细水雾灭火系统
- 1.2.4 泡沫灭火系统
- 1.2.5 消防炮灭火系统
- 1.2.6 气体灭火系统
- 1.2.7 干粉灭火系统
- 1.2.8 建筑灭火器
- 1.3 电气专业
- 1.3.1 消防供配电设施
- 1.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3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 1.4 暖通空调专业
- 1.4.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1.4.2 防排烟系统
- 1.5 装饰装修专业
- 2 特殊建筑消防问题
-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 3.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3.2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 3.3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检查
- 3.4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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