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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职责分工
4.1.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分工,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组织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4.1.2 城乡规划和城建(水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城乡规划和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消防规划等专项规划。
4.1.3 财政、发展改革、城建(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费等予以保障。
4.1.4 供水单位具体负责供水范围内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4.1.5 鼓励单位和个人志愿维护市政消防给水设施。
4.2 基本要求
4.2.1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达到安全可靠、连续不间断供水,满足灭火救援使用的压力、流量等要求。
4.2.2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应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和供水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建设、维护、使用、监督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4.2.3 供水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根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及时提出更新改造计划,报有关部门立项后按计划实施。
4.3 管理制度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建立下列制度:
    a)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b)抢修和更新改造制度;
    c)标志管理制度;
    d)信息化管理制度;
    e)使用制度;
    f)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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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 GB/T361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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