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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使用


9.1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专供灭火救援和训练演习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使用。
9.2 灭火救援时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
9.3 供水单位或管网施工企业如因检修、维修、扩建等原因需对局部区域或管线停止供水时,应及时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停止供水和恢复使用的时间。
9.4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拆除或者改造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经供水单位同意后,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9.5 公安消防部门发现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要的,应告知城建(水务)、供水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
9.6 灭火救援和训练演习用水不应收费。
9.7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时,使用单位应取得供水单位或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要求安装临时计量装置,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指定专人操作,不应损坏或改变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使用过程中,如本辖区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使用。
9.8 使用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后,应检查排放余水装置是否动作。排入井室内的余水不能渗漏到地下的应及时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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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 GB/T361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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