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 防火防爆风险控制
5.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与液体储存、操作、装卸和使用有关的危险控制。
5.2 火灾爆炸风险管理
本章所运用的管理方法,旨在识别、评估、控制在易燃与可燃液体操作过程中的危险性,这些危险性包括但不限于:物料准备、分离、提纯及状态、能量、成分的改变。
5.3 风险分析
5.3.1 一般要求
5.3.1.1 对易燃和可燃液体工艺操作进行评估,确保能针对液体可能形成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注:以下情况可不作此要求:
——液体仅作为定点消耗的燃料。
——Ⅰ级和Ⅱ级液体在常压罐储存,或者以低于闪点的温度输送。
——商业场所、原油开发、钻井、油井服务或偏远地区的空闲设施。
5.3.1.2 用于液体加工装置的防火与控制范围取决于对操作的工程评价,评价根据严格的防火和加工原理进行。它包括但不限于:
——对液体操作中火灾爆炸危险性分析。
——工艺容器中的紧急排放分析,考虑到所使用材料的性质及采取的火灾防护和控制措施。
——按第15章、第16章、第17章、第24章、第25章设施的设计要求的分析。
——按第15章、第16章、第17章、第24章、第25章的液体处理、输送和使用要求的分析。
——对当地的情况潜在危险的分析,如邻近地界洪水易发、地震和风暴。
——对当地应急部门和服务部门应急响应能力的分析。
5.3.1.3 储存、加工、装卸、使用Ⅱ级、Ⅲ级液体时,操作温度大于或等于其闪点,则应遵循I级液体的要求。如果按本章要求进行工程评价,也可遵循其他液体等级要求。
5.3.2 变更管理
当火灾爆炸危险性显著变化时,应重复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估。可能需要重新评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工艺原材料发生变化。
——工艺设备发生变化。
——工艺控制发生变化。
——操作流程和职责发生变化。
5.4 火源控制
5.4.1 着火源
应采用预防措施,防止易燃蒸气被下列火源点燃:
——明火。
——照明。
——炽热表面。
——热辐射。
——吸烟。
——切割和焊接。
——自燃。
——摩擦热或火花。
——静电。
——电火花。
——杂散电流。
——烘炉、炼炉和加热设备。
5.4.2 吸烟
只允许在规定的和有适当标志的地方吸烟。
5.4.3 热工作业
在装有易燃液体的地方禁止焊接、切割和类似产生火花的操作,除非发有书面证明允许进行此项工作。许可证应由管理部门人员来签发,颁证的依据是根据其对该地区的检查确认,已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并予以遵守,直到完工为止。
5.4.4 静电
5.4.4.1 所有设备,如罐、机器和管道的设计和操作应防止静电形成火源。
5.4.4.2 所有金属设备,如罐、机器和管道,在可能存在着火混合物的地方,应予跨接和接地。
5.4.4.3 跨接和接地应采用物理连接或用本身设备进行连接。
5.4.4.4 金属管线或设备的电绝缘段应予跨接和接地,以防静电积聚。
5.4.4.5 在可能存在着火混合物的地方,非金属设备和管线的设计和操作应防止静电形成火源。
5.5 检测与报警系统程序
5.5.1 应采取认可的措施,保证在发生火灾或其他险情时能迅速通知工厂、公共消防和互助部门。
5.5.2 可能会发生易燃液体溢出的地方(包括建筑物),应适当予以监视。其方法可包括如下:
——人员观察或巡逻。
——能够显示可能发生溢流或泄漏的工艺监视设备。
——用气体探测设备连续监视无人值守设施的地区。
5.6 火灾防范与抑制系统
5.6.1 本节提供普遍公认的管理控制系统及方法,用于防止或减少由于液体加工设施中的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根据5.2和5.3,可以单个或组合使用这些系统和方法,包括使用耐火材料。
5.6.2 根据操作、储存、暴露的特殊危险性分析,为满足灭火要求,应提供有足够压力和数量的可靠消防水源或其他合适的灭火剂。
5.6.3 禁止把消防水系统与工艺系统进行固定连接,以防止工艺流体污染消防水。
5.6.4 按照GB3445,GB4452配备有或无固定消防水炮喷嘴的消火栓,其数量和位置根据工艺设施的危险性进行确定。
5.6.5 对于5.3所述的液体加工、储存或暴露于火焰情况下的危险性,应采取固定式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认可的喷淋装置、水喷淋灭火系统、撒水系统、耐火材料或它们的组合。
5.6.6 火灾控制系统应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GB4066。
——GB4396。
——GB15308。
——GB20031。
——NFPA13。
——NFPA15。
——NFPA2001。
5.6.7 按照GB6246安装立管和消防水带;也可按照NFPA13使用喷雾和连续喷流嘴组合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连接消防软管。
5.6.8 提供一定数量、规格和型号的登记注册的灭火器。
5.6.9 提供轻便式泡沫灭火器,泡沫供应量和浓度应满足特殊危险性需要。
5.7 应急计划与培训
5.7.1 应制定书面的应急预案,应确定适当的设备和人员,应付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该预案包括如下内容:
——在着火情况下所采用的程序(例如发出报警、向消防部门报警、撤出人员、控制和灭火);
——演练上述程序的计划安排。
——任命和培训人员,明确职责,在初次分配工作时职责要进行重新评审,在职责进行变化时要相应修改。
——维护和操作程序,包括防火设备系统、排水和排污系统、分散与通风设备及系统。
——关闭或隔离设备,以阻止液体和蒸气泄漏的程序,包括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关键设施功能和关闭设施流程。
——保护人身安全的替代措施。
5.7.2 应对负责使用和操作防火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应至少每年重新培训一次。
5.7.3 应与当地应急救援机构协同合作,制定有效的火灾控制计划。
5.7.4 应制定在应急状态下能安全停止操作的程序;并制定定期培训、检查及测试报警仪器、联锁装置及控制系统的制度。
5.7.5 在操作区域内的应急措施应切合实际,并方便使用,当条件变化时,应按5.3.2进行修订。
5.7.6 如果有的地方相当长时间内可能无人值守,则应将应急计划的简要说明张贴出来或放在重要且易接近的地方。
5.8 检查与维护
5.8.1 所有防火设备应按照标准作法和设备制造厂的建议进行适当维护、定期检查和测试。用水的防火保护系统应按GB27898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
5.8.2 维护和实际操作中应控制泄漏,并且防止易燃液体溢流。
5.8.3 应尽量减少操作区的可燃废料和残留物。可燃废料和残留物应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中,并进行日常清理。
5.8.4 储罐建筑物周围地面应没有废物、垃圾或其他无用的可燃性材料。
5.8.5 人员活动的通道应保持清洁,无障碍物,以便在火险发生时,能有次序地疏散人群,并进行消防和救护工作。
5.9 安全管理
5.9.1 一般要求
5.9.1.1 本节提供的管理方法,用于识别、评价和控制易燃和可燃液体工艺操作中的危险性因素。
5.9.1.2 这些危险性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或其他蓄意破坏的行为。
5.9.1.3 评价方法应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来进行现场评价,并有以下目标:
a)安全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b)对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c)对雇员、设施本身、周边社区及环境的评价。
5.9.2 特殊要求
5.9.2.1 对易燃和可燃液体工艺操作进行评估,通过安全漏洞分析(SVA)确认安全漏洞,以此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程序、火灾预防和应急行动预案。
5.9.2.2 安全漏洞分析可以平衡采用物理技术、电子技术和人工技术,根据良好的安全原则,确定操作和应用的工程评价方法。该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评估整体设施。
——评估漏洞。
——评估威胁、后果。
——评估物理因素、吸引力。
——确定缓解因素。
——进行安全评估或缺口分析。
5.9.2.3 应制定书面的应急预案,确定适当的设备和人员,以应付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该预案包括如下内容:
——在着火情况下所采用的程序(例如发出报警、向消防部门报警、撤出人员、控制和灭火)。
——演练上述程序的计划安排。
——任命和培训人员,明确职责,在初次分配工作时职责要进行重新评审,在职责进行变化时要相应修改。
——防火设备的维护。
——关闭或隔离设备,以减少液体释放,包括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关键设施功能和关闭设施流程。
——保护场所安全的其他措施。
5.9.2.4 具体人员的职责应在初次分配岗位时进行审查。当预期的岗位职责变化时,其作为行动反应的职责也应变化。
5.9.2.5 在以下条件下,安全管理评估应重新进行:
——新的设施及资产投入使用时的初步审查。
——当危险性或工艺过程发生实质性改变时。
——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
——安全漏洞分析的周期性再验证。
本章适用于与液体储存、操作、装卸和使用有关的危险控制。
5.2 火灾爆炸风险管理
本章所运用的管理方法,旨在识别、评估、控制在易燃与可燃液体操作过程中的危险性,这些危险性包括但不限于:物料准备、分离、提纯及状态、能量、成分的改变。
5.3 风险分析
5.3.1 一般要求
5.3.1.1 对易燃和可燃液体工艺操作进行评估,确保能针对液体可能形成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注:以下情况可不作此要求:
——液体仅作为定点消耗的燃料。
——Ⅰ级和Ⅱ级液体在常压罐储存,或者以低于闪点的温度输送。
——商业场所、原油开发、钻井、油井服务或偏远地区的空闲设施。
5.3.1.2 用于液体加工装置的防火与控制范围取决于对操作的工程评价,评价根据严格的防火和加工原理进行。它包括但不限于:
——对液体操作中火灾爆炸危险性分析。
——工艺容器中的紧急排放分析,考虑到所使用材料的性质及采取的火灾防护和控制措施。
——按第15章、第16章、第17章、第24章、第25章设施的设计要求的分析。
——按第15章、第16章、第17章、第24章、第25章的液体处理、输送和使用要求的分析。
——对当地的情况潜在危险的分析,如邻近地界洪水易发、地震和风暴。
——对当地应急部门和服务部门应急响应能力的分析。
5.3.1.3 储存、加工、装卸、使用Ⅱ级、Ⅲ级液体时,操作温度大于或等于其闪点,则应遵循I级液体的要求。如果按本章要求进行工程评价,也可遵循其他液体等级要求。
5.3.2 变更管理
当火灾爆炸危险性显著变化时,应重复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估。可能需要重新评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工艺原材料发生变化。
——工艺设备发生变化。
——工艺控制发生变化。
——操作流程和职责发生变化。
5.4 火源控制
5.4.1 着火源
应采用预防措施,防止易燃蒸气被下列火源点燃:
——明火。
——照明。
——炽热表面。
——热辐射。
——吸烟。
——切割和焊接。
——自燃。
——摩擦热或火花。
——静电。
——电火花。
——杂散电流。
——烘炉、炼炉和加热设备。
5.4.2 吸烟
只允许在规定的和有适当标志的地方吸烟。
5.4.3 热工作业
在装有易燃液体的地方禁止焊接、切割和类似产生火花的操作,除非发有书面证明允许进行此项工作。许可证应由管理部门人员来签发,颁证的依据是根据其对该地区的检查确认,已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并予以遵守,直到完工为止。
5.4.4 静电
5.4.4.1 所有设备,如罐、机器和管道的设计和操作应防止静电形成火源。
5.4.4.2 所有金属设备,如罐、机器和管道,在可能存在着火混合物的地方,应予跨接和接地。
5.4.4.3 跨接和接地应采用物理连接或用本身设备进行连接。
5.4.4.4 金属管线或设备的电绝缘段应予跨接和接地,以防静电积聚。
5.4.4.5 在可能存在着火混合物的地方,非金属设备和管线的设计和操作应防止静电形成火源。
5.5 检测与报警系统程序
5.5.1 应采取认可的措施,保证在发生火灾或其他险情时能迅速通知工厂、公共消防和互助部门。
5.5.2 可能会发生易燃液体溢出的地方(包括建筑物),应适当予以监视。其方法可包括如下:
——人员观察或巡逻。
——能够显示可能发生溢流或泄漏的工艺监视设备。
——用气体探测设备连续监视无人值守设施的地区。
5.6 火灾防范与抑制系统
5.6.1 本节提供普遍公认的管理控制系统及方法,用于防止或减少由于液体加工设施中的火灾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根据5.2和5.3,可以单个或组合使用这些系统和方法,包括使用耐火材料。
5.6.2 根据操作、储存、暴露的特殊危险性分析,为满足灭火要求,应提供有足够压力和数量的可靠消防水源或其他合适的灭火剂。
5.6.3 禁止把消防水系统与工艺系统进行固定连接,以防止工艺流体污染消防水。
5.6.4 按照GB3445,GB4452配备有或无固定消防水炮喷嘴的消火栓,其数量和位置根据工艺设施的危险性进行确定。
5.6.5 对于5.3所述的液体加工、储存或暴露于火焰情况下的危险性,应采取固定式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认可的喷淋装置、水喷淋灭火系统、撒水系统、耐火材料或它们的组合。
5.6.6 火灾控制系统应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GB4066。
——GB4396。
——GB15308。
——GB20031。
——NFPA13。
——NFPA15。
——NFPA2001。
5.6.7 按照GB6246安装立管和消防水带;也可按照NFPA13使用喷雾和连续喷流嘴组合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连接消防软管。
5.6.8 提供一定数量、规格和型号的登记注册的灭火器。
5.6.9 提供轻便式泡沫灭火器,泡沫供应量和浓度应满足特殊危险性需要。
5.7 应急计划与培训
5.7.1 应制定书面的应急预案,应确定适当的设备和人员,应付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该预案包括如下内容:
——在着火情况下所采用的程序(例如发出报警、向消防部门报警、撤出人员、控制和灭火);
——演练上述程序的计划安排。
——任命和培训人员,明确职责,在初次分配工作时职责要进行重新评审,在职责进行变化时要相应修改。
——维护和操作程序,包括防火设备系统、排水和排污系统、分散与通风设备及系统。
——关闭或隔离设备,以阻止液体和蒸气泄漏的程序,包括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关键设施功能和关闭设施流程。
——保护人身安全的替代措施。
5.7.2 应对负责使用和操作防火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应至少每年重新培训一次。
5.7.3 应与当地应急救援机构协同合作,制定有效的火灾控制计划。
5.7.4 应制定在应急状态下能安全停止操作的程序;并制定定期培训、检查及测试报警仪器、联锁装置及控制系统的制度。
5.7.5 在操作区域内的应急措施应切合实际,并方便使用,当条件变化时,应按5.3.2进行修订。
5.7.6 如果有的地方相当长时间内可能无人值守,则应将应急计划的简要说明张贴出来或放在重要且易接近的地方。
5.8 检查与维护
5.8.1 所有防火设备应按照标准作法和设备制造厂的建议进行适当维护、定期检查和测试。用水的防火保护系统应按GB27898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
5.8.2 维护和实际操作中应控制泄漏,并且防止易燃液体溢流。
5.8.3 应尽量减少操作区的可燃废料和残留物。可燃废料和残留物应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中,并进行日常清理。
5.8.4 储罐建筑物周围地面应没有废物、垃圾或其他无用的可燃性材料。
5.8.5 人员活动的通道应保持清洁,无障碍物,以便在火险发生时,能有次序地疏散人群,并进行消防和救护工作。
5.9 安全管理
5.9.1 一般要求
5.9.1.1 本节提供的管理方法,用于识别、评价和控制易燃和可燃液体工艺操作中的危险性因素。
5.9.1.2 这些危险性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或其他蓄意破坏的行为。
5.9.1.3 评价方法应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来进行现场评价,并有以下目标:
a)安全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b)对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c)对雇员、设施本身、周边社区及环境的评价。
5.9.2 特殊要求
5.9.2.1 对易燃和可燃液体工艺操作进行评估,通过安全漏洞分析(SVA)确认安全漏洞,以此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程序、火灾预防和应急行动预案。
5.9.2.2 安全漏洞分析可以平衡采用物理技术、电子技术和人工技术,根据良好的安全原则,确定操作和应用的工程评价方法。该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评估整体设施。
——评估漏洞。
——评估威胁、后果。
——评估物理因素、吸引力。
——确定缓解因素。
——进行安全评估或缺口分析。
5.9.2.3 应制定书面的应急预案,确定适当的设备和人员,以应付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该预案包括如下内容:
——在着火情况下所采用的程序(例如发出报警、向消防部门报警、撤出人员、控制和灭火)。
——演练上述程序的计划安排。
——任命和培训人员,明确职责,在初次分配工作时职责要进行重新评审,在职责进行变化时要相应修改。
——防火设备的维护。
——关闭或隔离设备,以减少液体释放,包括指定人员负责维护关键设施功能和关闭设施流程。
——保护场所安全的其他措施。
5.9.2.4 具体人员的职责应在初次分配岗位时进行审查。当预期的岗位职责变化时,其作为行动反应的职责也应变化。
5.9.2.5 在以下条件下,安全管理评估应重新进行:
——新的设施及资产投入使用时的初步审查。
——当危险性或工艺过程发生实质性改变时。
——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
——安全漏洞分析的周期性再验证。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液体分类
- 5 防火防爆风险控制
- 6 电气系统
- 7 液体容器储存:通用要求
- 8 液体容器储存:商业场所
- 9 液体容器储存:工业场所
- 10 液体容器储存:储存场所
- 11 液体容器储存:未受保护的独立建筑物
- 12 危险物品储存柜
- 13 室外储存(邻近建筑物)
- 14 储液器内部的自动防火保护
- 15 工艺设施
- 16 液体的分装、搬运、输送和使用
- 17 特殊操作
- 18 液体储罐:通用要求
- 19 地上罐
- 20 地下罐
- 21 储罐建筑物
- 22 地上罐穹顶储库
- 23 管线系统
- 24 罐车装卸
- 25 码头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补充说明材料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地面贮罐着火时的应急泄压排气
-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地下罐的废弃或拆除
- 附录D (资料性附录)第14章防火准则的形成及其他推荐的防火准则
- 附录E (资料性附录)本标准NFPA30:2012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
-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本标注与NFPA30:2012的技术性差异及原因
- 参考文献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