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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液体容器储存:通用要求
7.1 适用范围
7.1.1 本章适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储存于:
——单个容量不超过450L的桶、其他容器。
——单个容量不超过2500L的移动式罐。
——不超过3000L的中型散装容器。
7.1.2 本章也适用于临时有限的液体倒装。
7.1.3 本章也可适用于双层桶(用于短时的容器密封,容量不超过230L),这类桶可看作是第3章定义的容器。
7.1.4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用于工艺区域的容器、中型散装容罐、移动式罐(见第15章)。
——机动车、飞机、船舶、活动式或固定式发动机的燃料罐中的液体。
——不超过5L的单个容器中的瓶装饮料。
——药品、食品、化妆品及其他消费品(含有不超过50%体积水溶性液体而其余溶液是非易燃液体),并包装在容量不超过5L的单个容器内。
——当按照ASTMD92进行试验时,一直到沸点或呈现明显物理变化而仍未达到燃点的储存液体;
——闪点大于35℃的液体,在水溶性溶液中,或分散在水和惰性(不燃)固形物(含量占80%
以上,按重量计)之中,用“持续燃烧测试方法”(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推荐规则》)测试,不产生持续燃烧的。
——木桶中储存的酒精或饮用酒。
7.2 一般要求
7.2.1 本节要求应用于第8章至第12章所述的液体储存区内的液体储存,不管储存量的多少。
注:如果第8章至第12章中所提出的要求更为严格,则优先采纳其要求。
7.2.2 为了应用本章,不稳定液体均按IA级液体处理。
7.2.3 疏散设施应符合NFPA101的要求。液体储存不能阻拦疏散设施。
7.2.4为了应用本章和第8章、第10章、第14章,“受保护储存”是指1997年1月1日后按照第14章要求采取了保护措施。所有其他的储存,应视为未受保护的储存,除非采取了被管辖部门认可的替代保护措施(见第14章)。
7.2.5 公称厚度至少为25mm的木料,允许用于制作架子、货架、垫板、拖板、地板及其他用途。
7.2.6 Ⅰ级液体不允许储存于地下室。
7.2.7 Ⅱ级和ⅢA级液体,在符合第14章规定保护措施下,可以储存在地下室。
7.2.8 ⅢB级液体可以储存在地下室。
7.2.9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需要堆放的时候,应确保稳定,防止容器壁产生过应力。
a)移动式罐和中型散装容器堆放超过一层,应牢靠地摞起来,可无需垫板。
b)所使用的搬运设备应能安全地搬运每一层堆放的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
c)使用动力操作的工业车辆移动Ⅰ级液体时,车辆的选择、操作和维护执行NFPA505。
7.2.10 在未受保护的储液区内的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与靠近的横梁、桁架、大梁或其他屋顶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915mm。
7.2.11 用于建筑物维修、刷漆或类似的经常性维护工作的液体,允许储存在储存柜之外,或者储液区之外的封闭容器中,限制其数量不超过10天的正常使用量。
7.2.12 储存、搬运和使用Ⅱ级和Ⅲ级液体,如果加热温度在其闪点及以上,应执行Ⅰ级液体的要求。除非按第5章的要求进行工程评价,可采用其他等级液体的要求。
7.3 容器的材质
7.3.1 只有经过认可的容器、移动式罐和中型散装容器才能用于I级、Ⅱ级、ⅢA级液体。
7.3.2 金属容器、金属中型散装容器和轻便式金属罐及其所装产品应符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推荐规则》第6部分的要求。
7.3.3 塑料容器如果符合下列规范之一,则允许用于储存规定范围内的石油产品:
——ASTMF852。
——ASTMF976。
——ANSI/UL1313。
——ANSI/UL30。
——ANSI/UL1313。
——ANSI/UL1314。
——FM分级数6051和6052。
7.3.4 塑料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推荐规则》第6部分的要求。
——NMFC第256,258条款。
7.3.5 纤维桶应符合NMFC第294,296条款。
7.3.6 刚性非金属中型散装容器应符合NFMC有关规定要求。
注1:为保证储存安全,刚性非金属中型散装容器经过标准的火灾试验,证明其具有内部储存防火性能,并应登记注册和贴上标签。
注2:药品、饮料、食品、化妆品或其他通用消费品,符合公认的包装方法,进行零售的,可不必符合本节要求。
7.4 容器的排气
7.4.1 每个移动式罐或中型散装容器应在其顶部配置一个或几个具有足够排气能力的应急排气装置,以便在暴露于火焰时把内压限制在70kPa(表压)或罐的爆炸压力的30%(两者中取较大者)。
7.4.2 总排气能力不应小于19.7.3中的规定。
7.4.3 至少应使用一个在103.4kPa(绝压)和15.6C条件下,排气能力为170m³/h的压力驱动式排气装置。其开启压力不小于35kPa(表压)。
7.4.4 如果使用易熔式排气口,其操作温度应低于150℃。当用于油漆、干性油和其他类似材料时,由于压力驱动阀会堵塞,可采用易熔塞或其他通风装置,使其在最高为150℃时软化失效,以满足容器在暴露于火焰时应急排气的需要。
7.5 容器的尺寸
7.5.1 储存Ⅰ级、Ⅱ级和ⅢA级液体的容器、中型散装容器、移动式金属罐的最大容许尺寸不应超过表2中的规定。
注:在7.1,7.5.2和7.5.3中规定的除外。
7.5.2 如果在金属容器中储存IA级和IB级液体会影响液体的纯度(分析纯以上),或液体会引起金属容器的过度腐蚀,则可以储存在5L容量以上的玻璃容器中。
7.5.3 超过230L的容器泄漏或损坏,可按第8章至第10章的规定,用第二层包装的容器作临时储存。
——第二层包装的容器采用与泄漏或损坏的容器相同的材料,可认为是符合第14章的保护措施。
——金属双层容器可认为是无泄漏的容器。
7.6 易燃液体储存仓
7.6.1 容量不超过460L的Ⅰ级、Ⅱ级和ⅢA级液体可以储存在一个储存仓内。
7.6.2 在一个储存仓群储存Ⅰ级、Ⅱ级和ⅢA级液体总的累计量不应超过该区域内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最大允许量。
7.6.3 使用储存仓储存液体,应符合下列至少一项要求:
a)储存仓的设计和制造应按照ASTME119的时间一温度曲线,使用燃烧器模拟室内火灾进行10min火灾试验时,应使仓内离开仓顶2.5cm的中心处温度不超过163℃。所有连接口和接缝在火灾试验期间,应密闭,且室门应保持紧闭。
b)金属储存仓按下列方式制造:
——底部、顶部、门和壁部所用钢板厚度应符合要求,制成双层式,中间为3.8cm的间隙。
——接头采用铆接、焊接或用相等有效方法予以密封。
——仓门应设置三点式插销;门槛应比仓底高出至少50mm,用以阻留泄漏的液体。
c)木质储存仓按下列方式制造:
——底部、侧壁和顶部应用优质胶合板制成,厚度至少30mm,在火灾条件下不应破裂和分层。
——仓门多于一个时,其嵌接互搭不应小于25mm。
——所有连接口应采用嵌接,并用木螺钉在两个方向予以固定。
——门应配备插销,活页的制造和安装应保证暴露于火焰时不失去其固定能力。
——在仓底部应留有50mm高的门槛或槽,用以把泄漏的液体阻留在仓内。
d)登记注册的储存仓,应按照7.6.3a)进行制造和试验。
7.6.4 出于防火的目的,储存仓不需要进行通风。
——通风口应使用储存仓上的塞子或厂家专门提供的塞子密封。
——如果储存仓因任何原因需要通风,应直接向室外通风,这种方式不应影响储存仓的具体操作,且应为管辖部门所接受。
7.6.5 储存仓应标记醒目字样,如“易燃物品,严禁烟火”。字体、颜色和样式应符合安全标志规范。
7.7 控制区域的最大允许量
7.7.1 一般场所限制
每个控制区域的液体的最大允许量不超过表3的数量。
7.7.2 特殊场所限制
7.7.2.1 对于以下场所,每个控制区域的液体的最大允许量不超过表4的数量。
——集会场所。
——紧急救治场所。
——商务场所。
——日常护理场所。
——收留和矫正场所。
——教育场所。
——医疗场所。
——住宿场所。
7.7.2.2 在易燃液体储存仓,允许储存级和Ⅱ级液体混合超过38L,或者Ⅲ级液体超过227L,累计总量不超过680L。
7.7.2.3 操作可移动设备时,如果该设备符合防火规范,其油箱中的燃料量允许超过表3的数量。
7.7.2.4 对于紧急救治场所、日常护理场所、教育场所和医疗场所,如果建筑物内装备有符合NFPA
13规定的自动喷淋保护,数量允许加倍。
7.8 控制区域
7.8.1 本标准中,控制区域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液体的数量不超过表3、表4的地方。
7.8.2 控制区域相互之间由防火堤隔开,见表5。
7.8.3 位于地下的控制区域可当作地下室,不允许储存Ⅰ级液体。
7.9 控制区域超过最大允许量的场所分级
7.9.1 场所分级
储存液体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一部分,如果控制区域内超过最大允许量,分为2级保护场所和3级保护场所。
a)2级保护:控制区域内液体属于2级高危险性液体,超过最大允许量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一部分,划分为2级保护场所。
b)3级保护:控制区域内液体属于3级高危险性液体,超过最大允许量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一部分,划分为3级保护场所。
7.9.2 特殊场所要求
液体储存于2级保护场所和3级保护场所,应符合本标准和NFPA5000中有关液体储存房间和液体仓库的要求。
7.10 结构要求
7.10.1 储存区的建造应满足表6规定的耐火等级。其结构应符合ASTME119的规定。
7.10.2 通向相邻房屋或建筑物的内墙开口和外墙开口应配有通常关闭的防火门,经登记注册的防火门耐火等级按墙壁的耐火等级选取,并符合表7的要求。
7.10.3 如果防火门的结构是在火灾应急情况下通过注册的关闭装置自动关闭,则在材料搬运期间应保持开启状态。防火门的安装应符合NFPA80的规定。
7.10.4 外墙的结构设计应便于通过通道、窗户或轻型不燃嵌板进入,进行救火作业。
注:如果液体储存房间完全封闭在建筑物内,不必满足此要求。
7.11 防火要求
7.11.1 受保护的储存
受保护的储存需要防火措施,按7.11.2和第14章的要求。
7.11.2 手动防火保护
7.11.2.1 按GB4351,GB8109的规定配备轻便灭火器。
7.11.2.2 轻便灭火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所有通向内部储存区的门口外面3m以内,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40-B等级的轻便式灭火器。
——如果任何I级或Ⅱ级液体储存区位于内部储存区的外面或液体仓库的外面,则在与该储液区相距9m的区域内,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40-B等级的轻便式灭火器。
注:作为替代方案,在这样区域15m以内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80-B等级的轻便式灭火器。
7.11.2.3 从喷淋系统接出的水龙带应按NFPA13的规定进行安装。
7.11.2.4 从消防立管系统接出的水龙带应按GB6246的规定进行安装。
7.11.2.5 水龙带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受保护的通用仓库和液体仓库中,应设置水龙带。
——预连接的水龙带,可使用38mm带衬里的,也可用25mm硬橡胶的,使用组合喷头或直流喷嘴。
7.11.2.6 供水应满足固定式消防设备的需要;此外还要加上室内和室外至少2h为消防水带提供1900L/min的水量。除非按第14章的规定进行自动喷淋保护。
7.12 电气系统
7.12.1 在液体储存区,如果所有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密封良好,没有打开,则不需要进行电气区域分级,7.12.2除外。
7.12.2 用于Ⅰ级液体的内部房间中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的等级为Ⅰ级2类区域;对于Ⅱ级和Ⅲ级液体,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的等级与普通用途相适应。
注:Ⅱ级和Ⅲ级液体在闪点以上温度储存的,按Ⅰ级2类区域的要求。
7.13 收集、排液与溢流控制
7.13.1 除非排放经过特殊批准,否则储存区应设计一个收集设施,其操作能够防止液体排放进入公共水道、公共下水道或相邻地界。如果排液系统排放到私人或公共下水道、公共水道,则需要设置栅栏和分离器。
7.13.2 对于单体容积超过38L的容器,应采用挡流板、排水口、排水渠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防止液体在紧急情况下排放到邻近的建筑区。
7.13.3 收集和排液应通往许可的位置。使用排液系统时,应有足够的容量来容纳意外情况下防火系统的消防水排放。
7.13.4 只储存皿级液体的地方,不要求溢流控制、收集、排液措施。
7.13.5 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不超过50%(重量比)的IC,Ⅱ,ⅢA级液体,按第14章实施保护的,不要求溢流控制、收集、排液措施。
7.13.6 按第14章对储存区实施保护的,溢流控制、收集、排液措施应符合14.8的规定。
7.14 通风
进行分装的液体储存区应设置通风,符合16.5的要求。
7.15 爆炸控制
7.15.1 在使用容量大于4L的容器储存IA级液体时,区域内应按NFPA69的规定设置防爆措施。可以采用经批准的限制损害结构设计。
注:完全封闭在建筑物内的液体储存房间不必满足此要求。
7.15.2 储存不稳定液体的地方,根据所储存的液体,设计采用认可的限制损害结构,防止爆燃和爆炸伤害。
7.16 不相容材料隔离
7.16.1 使用大于2.268kg或1.89L的容器储存与液体不相容的材料时,应与液体隔离,7.16.3除外。
7.16.2 隔离措施采用以下之一:
——隔离不相容材料的距离不小于6.1m。
——在储存材料的边上,设置不低于460mm高的不可燃物,完全隔离不相容材料。
——易燃液体储存仓按7.6的要求。
7.16.3 易燃和可燃液体应与氧化剂分隔至少7.6m。
7.16.4 遇水反应的材料不能与液体储存于同一控制区域内。
7.17 液体的分装、搬运和使用
7.17.1 液体的分装、搬运和使用应符合第16章的要求。
7.17.2 分装Ⅰ级液体,或在高于闪点的温度下分装Ⅱ级、Ⅲ级液体,不允许在地面超过93m2的储存区进行。除非储存区按表6的要求隔离并符合7.10的所有要求。
7.18 室外液体储存
建筑物外的液体储存应符合第12章和第13章的要求。
7.1.1 本章适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储存于:
——单个容量不超过450L的桶、其他容器。
——单个容量不超过2500L的移动式罐。
——不超过3000L的中型散装容器。
7.1.2 本章也适用于临时有限的液体倒装。
7.1.3 本章也可适用于双层桶(用于短时的容器密封,容量不超过230L),这类桶可看作是第3章定义的容器。
7.1.4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用于工艺区域的容器、中型散装容罐、移动式罐(见第15章)。
——机动车、飞机、船舶、活动式或固定式发动机的燃料罐中的液体。
——不超过5L的单个容器中的瓶装饮料。
——药品、食品、化妆品及其他消费品(含有不超过50%体积水溶性液体而其余溶液是非易燃液体),并包装在容量不超过5L的单个容器内。
——当按照ASTMD92进行试验时,一直到沸点或呈现明显物理变化而仍未达到燃点的储存液体;
——闪点大于35℃的液体,在水溶性溶液中,或分散在水和惰性(不燃)固形物(含量占80%
以上,按重量计)之中,用“持续燃烧测试方法”(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推荐规则》)测试,不产生持续燃烧的。
——木桶中储存的酒精或饮用酒。
7.2 一般要求
7.2.1 本节要求应用于第8章至第12章所述的液体储存区内的液体储存,不管储存量的多少。
注:如果第8章至第12章中所提出的要求更为严格,则优先采纳其要求。
7.2.2 为了应用本章,不稳定液体均按IA级液体处理。
7.2.3 疏散设施应符合NFPA101的要求。液体储存不能阻拦疏散设施。
7.2.4为了应用本章和第8章、第10章、第14章,“受保护储存”是指1997年1月1日后按照第14章要求采取了保护措施。所有其他的储存,应视为未受保护的储存,除非采取了被管辖部门认可的替代保护措施(见第14章)。
7.2.5 公称厚度至少为25mm的木料,允许用于制作架子、货架、垫板、拖板、地板及其他用途。
7.2.6 Ⅰ级液体不允许储存于地下室。
7.2.7 Ⅱ级和ⅢA级液体,在符合第14章规定保护措施下,可以储存在地下室。
7.2.8 ⅢB级液体可以储存在地下室。
7.2.9 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需要堆放的时候,应确保稳定,防止容器壁产生过应力。
a)移动式罐和中型散装容器堆放超过一层,应牢靠地摞起来,可无需垫板。
b)所使用的搬运设备应能安全地搬运每一层堆放的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
c)使用动力操作的工业车辆移动Ⅰ级液体时,车辆的选择、操作和维护执行NFPA505。
7.2.10 在未受保护的储液区内的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与靠近的横梁、桁架、大梁或其他屋顶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915mm。
7.2.11 用于建筑物维修、刷漆或类似的经常性维护工作的液体,允许储存在储存柜之外,或者储液区之外的封闭容器中,限制其数量不超过10天的正常使用量。
7.2.12 储存、搬运和使用Ⅱ级和Ⅲ级液体,如果加热温度在其闪点及以上,应执行Ⅰ级液体的要求。除非按第5章的要求进行工程评价,可采用其他等级液体的要求。
7.3 容器的材质
7.3.1 只有经过认可的容器、移动式罐和中型散装容器才能用于I级、Ⅱ级、ⅢA级液体。
7.3.2 金属容器、金属中型散装容器和轻便式金属罐及其所装产品应符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推荐规则》第6部分的要求。
7.3.3 塑料容器如果符合下列规范之一,则允许用于储存规定范围内的石油产品:
——ASTMF852。
——ASTMF976。
——ANSI/UL1313。
——ANSI/UL30。
——ANSI/UL1313。
——ANSI/UL1314。
——FM分级数6051和6052。
7.3.4 塑料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推荐规则》第6部分的要求。
——NMFC第256,258条款。
7.3.5 纤维桶应符合NMFC第294,296条款。
7.3.6 刚性非金属中型散装容器应符合NFMC有关规定要求。
注1:为保证储存安全,刚性非金属中型散装容器经过标准的火灾试验,证明其具有内部储存防火性能,并应登记注册和贴上标签。
注2:药品、饮料、食品、化妆品或其他通用消费品,符合公认的包装方法,进行零售的,可不必符合本节要求。
7.4 容器的排气
7.4.1 每个移动式罐或中型散装容器应在其顶部配置一个或几个具有足够排气能力的应急排气装置,以便在暴露于火焰时把内压限制在70kPa(表压)或罐的爆炸压力的30%(两者中取较大者)。
7.4.2 总排气能力不应小于19.7.3中的规定。
7.4.3 至少应使用一个在103.4kPa(绝压)和15.6C条件下,排气能力为170m³/h的压力驱动式排气装置。其开启压力不小于35kPa(表压)。
7.4.4 如果使用易熔式排气口,其操作温度应低于150℃。当用于油漆、干性油和其他类似材料时,由于压力驱动阀会堵塞,可采用易熔塞或其他通风装置,使其在最高为150℃时软化失效,以满足容器在暴露于火焰时应急排气的需要。
7.5 容器的尺寸
7.5.1 储存Ⅰ级、Ⅱ级和ⅢA级液体的容器、中型散装容器、移动式金属罐的最大容许尺寸不应超过表2中的规定。
注:在7.1,7.5.2和7.5.3中规定的除外。
7.5.3 超过230L的容器泄漏或损坏,可按第8章至第10章的规定,用第二层包装的容器作临时储存。
——第二层包装的容器采用与泄漏或损坏的容器相同的材料,可认为是符合第14章的保护措施。
——金属双层容器可认为是无泄漏的容器。
7.6 易燃液体储存仓
7.6.1 容量不超过460L的Ⅰ级、Ⅱ级和ⅢA级液体可以储存在一个储存仓内。
7.6.2 在一个储存仓群储存Ⅰ级、Ⅱ级和ⅢA级液体总的累计量不应超过该区域内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最大允许量。
7.6.3 使用储存仓储存液体,应符合下列至少一项要求:
a)储存仓的设计和制造应按照ASTME119的时间一温度曲线,使用燃烧器模拟室内火灾进行10min火灾试验时,应使仓内离开仓顶2.5cm的中心处温度不超过163℃。所有连接口和接缝在火灾试验期间,应密闭,且室门应保持紧闭。
b)金属储存仓按下列方式制造:
——底部、顶部、门和壁部所用钢板厚度应符合要求,制成双层式,中间为3.8cm的间隙。
——接头采用铆接、焊接或用相等有效方法予以密封。
——仓门应设置三点式插销;门槛应比仓底高出至少50mm,用以阻留泄漏的液体。
c)木质储存仓按下列方式制造:
——底部、侧壁和顶部应用优质胶合板制成,厚度至少30mm,在火灾条件下不应破裂和分层。
——仓门多于一个时,其嵌接互搭不应小于25mm。
——所有连接口应采用嵌接,并用木螺钉在两个方向予以固定。
——门应配备插销,活页的制造和安装应保证暴露于火焰时不失去其固定能力。
——在仓底部应留有50mm高的门槛或槽,用以把泄漏的液体阻留在仓内。
d)登记注册的储存仓,应按照7.6.3a)进行制造和试验。
7.6.4 出于防火的目的,储存仓不需要进行通风。
——通风口应使用储存仓上的塞子或厂家专门提供的塞子密封。
——如果储存仓因任何原因需要通风,应直接向室外通风,这种方式不应影响储存仓的具体操作,且应为管辖部门所接受。
7.6.5 储存仓应标记醒目字样,如“易燃物品,严禁烟火”。字体、颜色和样式应符合安全标志规范。
7.7 控制区域的最大允许量
7.7.1 一般场所限制
每个控制区域的液体的最大允许量不超过表3的数量。
7.7.2.1 对于以下场所,每个控制区域的液体的最大允许量不超过表4的数量。
——集会场所。
——紧急救治场所。
——商务场所。
——日常护理场所。
——收留和矫正场所。
——教育场所。
——医疗场所。
——住宿场所。
7.7.2.3 操作可移动设备时,如果该设备符合防火规范,其油箱中的燃料量允许超过表3的数量。
7.7.2.4 对于紧急救治场所、日常护理场所、教育场所和医疗场所,如果建筑物内装备有符合NFPA
13规定的自动喷淋保护,数量允许加倍。
7.8 控制区域
7.8.1 本标准中,控制区域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液体的数量不超过表3、表4的地方。
7.8.2 控制区域相互之间由防火堤隔开,见表5。
7.9 控制区域超过最大允许量的场所分级
7.9.1 场所分级
储存液体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一部分,如果控制区域内超过最大允许量,分为2级保护场所和3级保护场所。
a)2级保护:控制区域内液体属于2级高危险性液体,超过最大允许量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一部分,划分为2级保护场所。
b)3级保护:控制区域内液体属于3级高危险性液体,超过最大允许量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一部分,划分为3级保护场所。
7.9.2 特殊场所要求
液体储存于2级保护场所和3级保护场所,应符合本标准和NFPA5000中有关液体储存房间和液体仓库的要求。
7.10 结构要求
7.10.1 储存区的建造应满足表6规定的耐火等级。其结构应符合ASTME119的规定。
7.10.4 外墙的结构设计应便于通过通道、窗户或轻型不燃嵌板进入,进行救火作业。
注:如果液体储存房间完全封闭在建筑物内,不必满足此要求。
7.11 防火要求
7.11.1 受保护的储存
受保护的储存需要防火措施,按7.11.2和第14章的要求。
7.11.2 手动防火保护
7.11.2.1 按GB4351,GB8109的规定配备轻便灭火器。
7.11.2.2 轻便灭火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所有通向内部储存区的门口外面3m以内,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40-B等级的轻便式灭火器。
——如果任何I级或Ⅱ级液体储存区位于内部储存区的外面或液体仓库的外面,则在与该储液区相距9m的区域内,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40-B等级的轻便式灭火器。
注:作为替代方案,在这样区域15m以内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80-B等级的轻便式灭火器。
7.11.2.3 从喷淋系统接出的水龙带应按NFPA13的规定进行安装。
7.11.2.4 从消防立管系统接出的水龙带应按GB6246的规定进行安装。
7.11.2.5 水龙带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受保护的通用仓库和液体仓库中,应设置水龙带。
——预连接的水龙带,可使用38mm带衬里的,也可用25mm硬橡胶的,使用组合喷头或直流喷嘴。
7.11.2.6 供水应满足固定式消防设备的需要;此外还要加上室内和室外至少2h为消防水带提供1900L/min的水量。除非按第14章的规定进行自动喷淋保护。
7.12 电气系统
7.12.1 在液体储存区,如果所有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和移动式罐密封良好,没有打开,则不需要进行电气区域分级,7.12.2除外。
7.12.2 用于Ⅰ级液体的内部房间中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的等级为Ⅰ级2类区域;对于Ⅱ级和Ⅲ级液体,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的等级与普通用途相适应。
注:Ⅱ级和Ⅲ级液体在闪点以上温度储存的,按Ⅰ级2类区域的要求。
7.13 收集、排液与溢流控制
7.13.1 除非排放经过特殊批准,否则储存区应设计一个收集设施,其操作能够防止液体排放进入公共水道、公共下水道或相邻地界。如果排液系统排放到私人或公共下水道、公共水道,则需要设置栅栏和分离器。
7.13.2 对于单体容积超过38L的容器,应采用挡流板、排水口、排水渠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防止液体在紧急情况下排放到邻近的建筑区。
7.13.3 收集和排液应通往许可的位置。使用排液系统时,应有足够的容量来容纳意外情况下防火系统的消防水排放。
7.13.4 只储存皿级液体的地方,不要求溢流控制、收集、排液措施。
7.13.5 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不超过50%(重量比)的IC,Ⅱ,ⅢA级液体,按第14章实施保护的,不要求溢流控制、收集、排液措施。
7.13.6 按第14章对储存区实施保护的,溢流控制、收集、排液措施应符合14.8的规定。
7.14 通风
进行分装的液体储存区应设置通风,符合16.5的要求。
7.15 爆炸控制
7.15.1 在使用容量大于4L的容器储存IA级液体时,区域内应按NFPA69的规定设置防爆措施。可以采用经批准的限制损害结构设计。
注:完全封闭在建筑物内的液体储存房间不必满足此要求。
7.15.2 储存不稳定液体的地方,根据所储存的液体,设计采用认可的限制损害结构,防止爆燃和爆炸伤害。
7.16 不相容材料隔离
7.16.1 使用大于2.268kg或1.89L的容器储存与液体不相容的材料时,应与液体隔离,7.16.3除外。
7.16.2 隔离措施采用以下之一:
——隔离不相容材料的距离不小于6.1m。
——在储存材料的边上,设置不低于460mm高的不可燃物,完全隔离不相容材料。
——易燃液体储存仓按7.6的要求。
7.16.3 易燃和可燃液体应与氧化剂分隔至少7.6m。
7.16.4 遇水反应的材料不能与液体储存于同一控制区域内。
7.17 液体的分装、搬运和使用
7.17.1 液体的分装、搬运和使用应符合第16章的要求。
7.17.2 分装Ⅰ级液体,或在高于闪点的温度下分装Ⅱ级、Ⅲ级液体,不允许在地面超过93m2的储存区进行。除非储存区按表6的要求隔离并符合7.10的所有要求。
7.18 室外液体储存
建筑物外的液体储存应符合第12章和第13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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