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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三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查验用表,可参照使用消防验收检验记录表(B0-B13),并作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内容。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及审查情况,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十二条 申请材料查验: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内容及证明文件;
    (三)消防设计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文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资料的专家评审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和消防设计变更的审查意见等;
    (四)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资料(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定项目包括: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二)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三)以上项目所包含的子项。
    各子项应包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四十五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抽查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抽查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抽查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抽查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开展申请材料查验、消防设施检测和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查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同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
第四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要求;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说明理由,并将存在问题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四十八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按照甘肃省联合验收规定执行,消防验收部门提出的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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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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