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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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