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of security engineering

GB 55029-2022

2022-03-10 发布
2022-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9-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第1.0.6、6.1.3、6.1.5、6.3.6(1、2、4、5)、6.3.8(2、3)、6.3.11(1、3)、6.3.12(3、4)、6.3.13(2、3、4)、6.4.3(2、3、4、5、6、7、8、14)、6.4.5(1、2、3、4、5、7、10)、6.4.7(8、11、13)、6.4.9(5)、6.4.10(1、3、4、9)、6.4.12(5、9)、6.6.2(1、2、3)、6.6.4(3、5、6)、6.6.5(1、3)、6.12.4(3)、6.13.1(4)、6.13.3(2)、6.13.4(4、5、6)、6.14.2(1、2、3、4)、6.14.3(2)、7.2.4(3、5、12)、9.1.3、11.1.5、11.1.6、11.2.7条(款)。
    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第3.0.3、5.2.2、5.2.3、5.2.4、9.0.1(3)条(款)。
    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第3.0.3、5.0.4(3)、5.0.5、5.0.7(3)条(款)。
    四、《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第3.0.3、5.1.7(3)、6.0.2(2)、7.0.4、9.0.1(2)条(款)。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安全防范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要求,对综合运用电子防范、实体防范、人力防范等多种措施开展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检验与验收以及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等各环节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2.0.2条,第3.1节、第3.2节、第3.3节全部条款。

    本规范中,规定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0.4条,第3.4节、第3.5节全部条款。

    本规范中,规定工程施工的条款是:第2.0.5条、第4.0.1条、第4.0.2条、第4.0.3条、第4.0.4条、第4.0.5条、第4.0.6条、第4.0.7条。

    本规范中,规定工程检验与验收的条款是:第2.0.3条、第5.0.1条、第5.0.2条、第5.0.3条、第5.0.4条、第5.0.5条。

    本规范中,规定系统运行与维护的条款是:第2.0.5条、第6.0.1条、第6.0.2条、第6.0.3条、第6.0.4条、第6.0.5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艾克塞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引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施巨岭 杨国胜 周群 王永升 张凡忠 朱峰 聂蓉 钟永强 赵源 彭华 李天銮 孙兰 陈琪 周慧敏 蒙剑 季景林 解桂秋

    (三)审查人员

    刘希清 李秀林 牟晓生 杨磊 王汝琳 洪卫军 张永刚 朱立彤 张钊

三、术语

1 安全防范 security

    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多种手段,预防、延迟、阻止治安和暴恐事件(包括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暴力袭击等)发生的活动。

2 人力防范 personnel protection

    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有组织地防范、处置等安全管理行为。

3 实体防范 physical protection

    利用天然屏障、建(构)筑物等人工屏障、器具、设备或其组合,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发生的防护手段。

4 电子防范 electronic security

    利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的电子防护手段。

5 安全防范系统 security system

    以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构成的防范系统。

6 安全防范工程 security engineering

    为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而实施的建设项目。

7 实体防护系统 physical protection system

    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综合利用天然屏障、人工屏障及防盗锁、柜等器具、设备构成的实体系统。

8 电子防护系统 electronic protection system

    以安全防范为目的,利用各种电子设备构成的系统。通常包括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安全管理、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楼寓对讲等子系统。

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intrusion and hold-up alarm system(I&HAS)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和由用户主动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息、处理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

10 视频监控系统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VSS)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监控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视频图像的电子系统。

11 出入口控制系统 access control system(ACS)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生物特征等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

12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in parking lots

    对车辆进、出停车库(场)进行查验、监控以及人员和车辆在库(场)内的安全实现综合管理的电子系统。

13 安全检查系统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对人员、车辆携带、物品夹带的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进行探测和(或)报警的电子系统。

14 电子巡查系统 guard tour system

    对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15 楼寓对讲系统 building intercom system

    采用(可视)对讲方式确认访客,对建筑物(群)出入口进行访客控制与管理的电子系统,又称访客对讲系统。

16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 security management platform(SMP)

    对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集成,实现实体防护系统、电子防护系统和人力防范资源的有机联动、信息的集中处理与共享应用、风险事件的综合研判、事件处置的指挥调度、系统和设备的统一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功能的硬件和软件组合。

17 保护对象 protected object

    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包括单位、建(构)筑物及其内外的部位、区域以及具体目标。

18 高风险保护对象 high risk protected object

    依法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19 防范对象 defensing object

    需要防范的、对保护对象构成威胁的对象。

20 风险 risk

    保护对象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所面临的可能遭受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暴力袭击等行为的威胁。

21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确认安全防范系统需要防范的风险的过程。

22 探测 detection

    对显性风险事件或/和隐性风险事件的感知。

23 延迟 delay

    延长或/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的进程。

24 反应 response

    为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行动。

25 误报警 false alarm

    对未设计的事件做出响应而发出的报警。

26 漏报警 leakage alarm

    对设计的报警事件未做出报警响应。

27 周界 perimeter

    保护对象的区域边界。

28 防区 zone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能够探测到入侵或人为触发紧急报警装置行为的空间。

29 监控区域 surveillance area

    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频采集装置摄取的图像所对应的现场空间范围。

30 受控区 controlled area/protected area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出入口控制点所对应的、由物理边界封闭的空间区域。

31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保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纵深防护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32 均衡防护 balanced protection

    安全防范系统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

33 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center

    接收处理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处置报警事件、管理控制系统设备的中央控制室,通常划分为值守区和设备区。

34 系统运行 system operation

    利用安全防范系统开展报警事件处置、视频监控、出入控制等安全防范活动的过程。

35 系统维护 system maintenance

    保障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安全防范效能而开展的维修保养活动。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B55029-2022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