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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部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7.1 结构部件和材料
7.1.1 车体的部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 车体的部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表7 车体的部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7.1.2 内装的部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内装的部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表8 内装的部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表8 内装的部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7.1.3 内部设施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内部设施的防火性能要求

表9 内部设施的防火性能要求

表9 内部设施的防火性能要求

7.1.4 车门、车窗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表10的要求。
表10 车门、车窗的防火性能要求

表10 车门、车窗的防火性能要求

表10 车门、车窗的防火性能要求

7.1.5 管道、软管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表11的要求。
表11 管道、软管的防火性能要求
表11 管道、软管的防火性能要求
7.1.6 电线槽、电线管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表12的要求。
表12 电线槽、电线管的防火性能要求

表12 电线槽、电线管的防火性能要求

表12 电线槽、电线管的防火性能要求

7.2 电气部件和材料 
7.2.1 安装在密闭外壳中的电气设备
7.2.1.1 安装在符合GB 4208规定的IP54及以上防护等级的密闭外壳中的电气设备不做防火性能要求。
7.2.1.2 外壳应在GB/T 9978.1规定的标准时间-温度曲线下进行耐火试验,并应符合以下完整性要求:
    a)容积小于或等于1m³的外壳,完整性大于或等于5min;
    b)容积小于或等于2m³的外壳,完整性大于或等于10min;
    c)容积大于2m³的外壳,完整性大于或等于30min。
7.2.2 电线电缆
    车辆配线应采用符合TB/T 1484要求的无卤低烟阻燃电缆。
7.2.3 其他电气设备
7.2.3.1 与其他电气部件之间的间距小于或等于20cm的以下电气部件,应符合GB/T 5169.16的V-1级规定,或者应符合GB/T 2406.2测得的氧指数大于或等于28%。
    a)内部可燃材料的质量小于或等于50g,且与乘客接触的按键、开关、信号灯、标牌等电气部件;
    b)内部可燃材料的质量小于或等于300g,但不与乘客接触的电气部件。
7.2.3.2 不属于7.2.1规定的密闭外壳中的电气设备,且不包含在7.2.3.1中的电气部件,应符合GB/T 5169.16的V-0级规定。对于不与乘客和乘务人员接触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T 2406.2测得的氧指数大于或等于30%。
7.2.3.3 印刷线路板在按照7.2.3.2进行燃烧性能试验时,应拆除安装在线路板上的电子元件。
7.3 其他部件
7.3.1 符合DIN 54837的取样要求(长度大于或等于500mm)的部件,应符合燃烧性能等级S2的要求。
7.3.2 不符合DIN 54837的取样要求,且与乘客接触的部件,应符合燃烧性能等级为S1的要求。
7.3.3 不符合DIN 54837的取样要求,但不与乘客接触的部件,不做燃烧性能要求。
7.4 可不做防火性能试验的材料
    凡符合表13中列出的材料,如果有材料证明或材料分级报告,可不按照本标准进行防火性能分级试验,直接视为符合对应的防火性能等级要求。
表13 可不做防火性能试验的材料
表13 可不做防火性能试验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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