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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产烟量的计算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产烟量的计算方法。
式(C.1)、式(C.2)和式(C.3)用于计算试验过程中产烟总量TSP:
式中:
V(t)——排烟系统的体积流量(m³/s);
V298(t)——当温度达到298K时排烟系统的体积流量(m³/s);
T(t)——测量截面的温度(K)。
式中:
SPR(t)——产烟速率(m²/s);
V(t)——排烟系统的(与正常状态无关的)体积流量(m³/s);
L——通过管道的光路长度(m),这个长度规定为管道直径;
I——光接收器的零值信号(取至少5个测量点的平均值),例如(mV);
I(t)——光接收器的信号,例如(mV)。
式中:
SPR(t)——产烟速率(m²/s);
TSPtmax——在整个试验时间内t max的产烟总量(m²);
3——使用因数3,是因为每3s确定一个数据点。
式(C.1)、式(C.2)和式(C.3)用于计算试验过程中产烟总量TSP:
V(t)——排烟系统的体积流量(m³/s);
V298(t)——当温度达到298K时排烟系统的体积流量(m³/s);
T(t)——测量截面的温度(K)。
SPR(t)——产烟速率(m²/s);
V(t)——排烟系统的(与正常状态无关的)体积流量(m³/s);
L——通过管道的光路长度(m),这个长度规定为管道直径;
I——光接收器的零值信号(取至少5个测量点的平均值),例如(mV);
I(t)——光接收器的信号,例如(mV)。
SPR(t)——产烟速率(m²/s);
TSPtmax——在整个试验时间内t max的产烟总量(m²);
3——使用因数3,是因为每3s确定一个数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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