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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燃烧性能分级试验方法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除座椅以外部件和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的试验方法。
A.2 燃烧性能分级试验
A.2.1 S1级部件的试验
A.2.1.1 应按照GB/T 8626的规定进行试验。
A.2.1.2 应按照部件在车辆上的实际应用条件确定点火方式:
    a) 表面点火,如果在实际安装状态下小部件的边缘被保护;
    b) 边缘点火,如果在实际安装状态下小部件的边缘没有被保护。
A.2.1.3 试件应符合表3给出的判据。
A.2.2 S2至S5级部件的试验
A.2.2.1 应按照DIN 54837的规定进行试验。
A.2.2.2 试件尺寸应符合下述规定:
    a) 试件尺寸应为500mm×190mm,其厚度应为实际应用厚度。
    b) 对于头靠、盖板等结构部件,当不能按500mm×190mm取样,则应对整个试件或者其中适当的一部分进行试验。如果整个试件或者其中适当的一部分不可能得出要求的等级,应采用尺寸为500mm×190mm的片状模型进行试验。
    c) 对于型材部件(如窗密封条、门密封条、压条、管道、软管等),应取500mm长的一段试件进行试验。
    d) 对于采取对接方式安装的复合夹心材料或者切割边可能暴露在火焰下的部件,试件应带有接缝。接缝应置于试件的纵向中心。
    e) 对于各向异性材料(如箔、皮革、纺织品等),应取纵向和横向各5个试件分别进行试验,并应取最差的结果作为试件的等级。
A.2.2.3 除已知测试面为试件的薄弱面或者表7、表10有规定以外,对于厚度不对称的试件,其两面应分别进行试验和分级。
A.2.2.4 试件应按照表3给出的要求分级。
A.2.3 铺地材料的试验
A.2.3.1 应按照GB/T 11785的规定进行试验。
A.2.3.2 试件应按照表4给出的要求分级。
A.3 试验结果
    应根据单个试件试验结果计算平均值,平均值用于分级。
A.4 特殊要求
A.4.1 对于带暴露边缘的复合夹心材料或多种材料复合结构,其夹心材料应按照GB/T 8626的规定进行边缘点火试验,并应符合燃烧性能等级为S1的要求。
A.4.2 对于材质相同、壁厚相同而直径不同的管道或软管,可选择最大直径和最小直径的试件进行试验。如果不同直径的管道或软管满足相同的要求,则燃烧性能等级也适用于中间直径。否则,不同直径中最差等级可运用到中间直径上。
A.4.3 对于材质相同、厚度不同的板材或薄片,可选择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试件进行试验。如果不同厚度的板材或薄片符合相同的要求,则燃烧性能等级也适用于中间厚度。否则,不同厚度中最差结果可运用到中间厚度上。
A.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试验报告编号和试验日期;
    b) 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c) 试验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d) 试件生产厂或提供试件厂家的名称;
    e) 产品特性和用途的详尽描述: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商标,以及试件尺寸、质量或密度;
    f) 对产品的详尽描述:应包括产品结构和材料的详细说明;
    g) 试验依据的标准和试验内容;
    h) 试验前、后的照片;
    i) 试验结果和防火性能等级;
    j) 试验报告负责人的姓名及签名;
    k) 试验报告的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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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防火要求 CJ/T41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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