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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控制盘


5.13.1 电源要求
    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交流供电电压在187V~242V范围内变动且频率为50Hz±1Hz时,控制盘应能可靠工作;
    b)控制盘备用电源容量应满足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24h,其间应保证系统可靠启动;
    c)主、备用电源均应有工作指示。
5.13.2 报警功能
    控制盘应能接收火灾探测器和火警触发器件发来的火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控制盘1m处,内部和外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应分别在65dB和85dB以上,115dB以下。
    控制盘应具备自身(包括探测、控制回路)故障报警功能。
5.13.3 控制及显示功能
5.13.3.1 控制盘应有自动、手动启动灭火系统功能,自动状态、手动状态应有明显标志并可相互转换。无论控制盘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应始终有效。
5.13.3.2 控制盘应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0s~30s连续可调,如采用分档调节时每档间隔应不大于10s。延时状态应有明显的光信号显示。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5.13.3.3 在控制盘设置“紧急启动”按键时,该键应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按键应置于易操作部位。“紧急启动”和“紧急中断”的状态应有明显的光信号显示。
5.13.3.4 控制盘应有灭火系统启动后的灭火剂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功能。
5.13.3.5 控制盘应有灭火剂瓶组中灭火剂泄漏报警显示功能。
5.13.3.6 控制盘应提供控制外部设备的接线端子。
5.13.3.7 控制盘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13.3.8 控制盘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且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在控制盘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5.13.4 其他性能
    控制盘的其他性能应符合GA 61的要求。
5.13.5 标志
    在控制盘明显部位永久性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产品名称型号、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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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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