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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of buildings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GB 55032-2022

2022-07-15 发布
2023-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及合规性判定原则;2 基本规定,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责任追溯制度、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权责划分及各类文件的质量控制程序;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针对人、机、料、法、环等控制要素,对施工各环节提出质量控制要求;4 施工质量验收,规定了验收管理、划分依据、验收合格标准及验收组织的要求;5 质量保修与维护,规定了保修责任、保修制度及保修方案的要求。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建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重庆大学

    清华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中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毛志兵 江建端 肖绪文 张晶波 何瑞 张旭乔 李琦 余家兴 陶里 曹剑 霍瑞琴 孙永民 蒋立红 嵇飙 王萌 董文斌 华建民 王传博 黄勇 黄轶群 李东彬 吴体 李小东 陈鹏 欧阳明 勇孔 恒关军 孙鹏程 陆伟东 黄乐鹏 陈玮 邓美龙 范广军 张太清 王辉 黄延铮 邓明胜 王新 陈振明 王军 陈勇 石卫 蒋震 刘杏杏 张建新 周支军 徐教宇 江志晟 温健 李伟 刘星

    (三)审查人员

    缪昌文 李建斌 张旭东 陈荣 刘明生 金 睿 李久林 龚花强 管小军

三、术语
1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5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6 建设工程档案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s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简称工程档案。
7 归档 archive
    文件形成部门或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室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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