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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划分,检验批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 分项工程应根据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建筑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市政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分部工程应根据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市政工程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 单位工程应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市政道路、桥梁、管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应根据合同段,并结合使用功能划分单位工程。
4.1.2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施工现场情况与附录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4.1.3 应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构)筑物的明显位置设置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永久性标牌。
4.1.4 工程资料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工程资料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
4.1.5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将全部工程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条文说明
4.1.1 工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时,完工后一次验收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应按层次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逐级检查验收,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符合施工操作及质量控制的实际需要。同时,这种划分方式实行多年,已被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机构)及监督部门等采纳和接受,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应用情况良好。
    1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元,按检验批验收有利于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实际情况。
    对建筑工程而言,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可按施工段、楼层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应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屋面工程应按标高划分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应按楼层、部位或工程量划分检验批;安装工程应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检验批。
    市政工程涵盖了多种工程类别,工程特点、规模、工程量等差异较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也有按检验批验收的要求,具体划分方式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执行。
    各专业验收规范对检验批的抽样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给出了检验批的最小抽样数量要求,验收时抽样数量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少于最小抽样数量。
    2 分项工程是同类检验批的集合,具体项目及划分方式应按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执行。
    3 分部工程应实现某一独立的专业功能,有必要单独进行验收。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将其中相同的部分或相对独立的专业体系划分为子分部工程。
    4 单位工程是所有分部工程形成的有机整体,是工程验收的终点,因此对单位工程的设置十分必要,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是必须具备独立的使用功能。当单位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根据需要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分批验收并投入使用,以提高效率,子单位工程也必须具备独立的使用功能。对市政道路工程应允许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
4.1.2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是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依据,与材料复检、见证检验、实体检验等密切相关,应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专业组成等因素制定。为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划分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划分情况和划分示意图等内容,并由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机构)审核通过,保证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4.1.3 本条旨在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将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标识在建筑物明显部位的永久性标识牌上,起到各方监督的效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本条对该规定进行细化要求。
4.1.4 工程文件形成的及时性直接决定了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因此必须对工程文件的形成过程进行严格规定。
4.1.5 本条旨在规范工程资料归档的权限和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本条对此规定进行细化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统筹整个项目的档案收集、汇总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之初编制交档工作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各环节的档案资料,确保工程竣工,档案按期交档。建设工程档案应包括记录工程建设相关重要活动的文件、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的文件、具有保存价值的载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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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GB550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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