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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中医药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55床~0.85床测算。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应分为6个级别:100床以下、100床~299床、300床~499床、500床~799床、800床~999床、1000床~1500床。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新建中医医院可按照相同类型和规模的中医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
    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二、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中药制剂室、中医特色治疗用房、保障系统、业务管理、院内生活用房和科研教学用房等(见附录)。
    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医用气体设备等。
    四、医疗设备包括一般医疗设备、大型医用设备和中医药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条文说明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中医医院规模的原则。
    新建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区域中医药服务需求,该需求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疾病谱和发病率等直接相关。以上因素作为基本依据,综合平衡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中医医院的服务规模,最终确定具体项目的建设规模。
    通过对全国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进行现状情况调查发现,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中医医院建院时占地面积狭小,原址无法扩建,需要新址新建才能满足中医医疗服务需求,故原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中医医院建设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本次修订删除。现有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根据院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关于“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55床~0.85床测算”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一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中明确: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床配置。2018年全国公立中医医院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达到0.62床。根据2002年以来全国中医床位的发展趋势,推测2025年全国公立中医医院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预计达到0.85床。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分级。
    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6个级别:100床以下、100床~299床、300床~499床、500床~799床、800床~999床、1000床~1500床。
    原建设标准对中医医院建设规模的划分限定于60床~500床的区间内。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全国各地的中医医院在服务规模和能力上有了较大提升,原建设标准的规模划分已不再适用。本次修订将建设规模范围延伸至1000床以上,肯定了中医医院对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做出贡献的能力和发展空间。但同时也需注意,在同一区域医院单体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工作人员过多、管理难度加大、医疗环境和服务质量下降、综合效率及效益偏低等诸多问题。因此,中医医院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因素,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单体规模1500床以上的超大型中医医院,经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确需建设1500床以上中医医院的,参照床位规模1000床~1500床的中医医院标准执行。
    承担教学和培训任务(包括医学生见习与实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下同)的中医医院可根据教学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教学床位,满足临床教学需要。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与病床数的匹配比值。
    日门(急)诊量与床位数的比值是确定中医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实践证明,全国各地中医医院门诊、住院业务比例差异较大,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与病床数的比值取3.5属于中等水平,是比较合理的,所以未对原建设标准中的这一数值进行修改,而是补充增加了“新建中医医院可按照相同类型和规模的中医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平均数确定”的规定,为各地中医医院建设预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空间。
    当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床位数的比值超过3.5:1时,可适当增加相应的门(急)诊、医技用房面积。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的构成。
    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是中医医院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房屋建筑组成详见附录。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8年版)》,二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至少有内科、外科等5个以上一级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至少包含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3个以上。三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麻醉科等14个以上一级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至少包含药学部、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营养科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等7个以上。
    对于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还应考虑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用地及房屋设施等。
第十三条 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中医医院内的物业、保洁、洗衣等业务,可利用社会协作条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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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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