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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除考虑安全外还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和抗震设防的标准,应保证建筑结构及非结构系统的安全,合理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二层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应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污物梯和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病床梯。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划建设、绿色节能、环境保护、装配式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特殊患者需要,并宜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等相关设施。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务人员休息区等。医务人员工作区宜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等。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院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用耐用、环保、安全、易清洁和具有抗菌性的材料。
二、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六、检查、治疗用房应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隐私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药饮片储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的储存区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除湿等措施。
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等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三十八条 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应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产生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中医特色诊疗空间宜设置独立的通风排烟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功能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采用适宜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有净化要求的区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中医医院的院区管网应合理规划,新建中医医院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根据需要设置设备层。设备层及主要管道沟应考虑设备系统及干管维修和通风,并采取防水、防冻裂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
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院应基于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情况超前谋划,配置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院应按具体功能要求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具体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绿化植物配置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绿化植物配置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条文说明
第三十条 随着中医诊疗技术和医疗模式的发展,医院的布局、结构要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出于安全考虑,住院部不宜设置阳台。考虑我国国情,住院部可设置集中洗衣、晾晒地点或晾晒设施,满足住院病人、陪护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和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电梯的设置原则。门诊部根据目门诊量、住院部根据日均住院人次设置电梯数量,减少等候电梯的时间,提升患者就医体验,保障就诊秩序。门诊量大的中医医院可根据使用需求设置自动扶梯。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中医医院建设应遵循的原则。中医医院建设应积极响应国家关于规划建设、绿色节能、环境保护、装配式的政策,且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无障碍设计方面应遵循的原则。由于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以满足各类人员的使用需要,体现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公益性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第三十八条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就医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应采取保持室内温度的措施,以保证室内环境温度、湿度的舒适性,同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充分体现对患者的关怀。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空间设置特殊人群设施的相关原则,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宜设置无性别卫生间、污物间等。此外,本条明确了对医护人员给予人文关怀的相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从材料选择、建筑设施、配件等方面规定了中医医院室内装修和防护的具体要求。治疗、检查用房应满足使用人群的隐私保护要求,注意视线遮挡,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
第三十七条 中药检测和储存用房应达到本条所述的要求,并合理布置工艺流程,满足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以防止药材的交叉污染和混杂,这是保证中药质量的基础条件之一。
第三十七条 中药检测和储存用房应达到本条所述的要求,并合理布置工艺流程,满足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以防止药材的交叉污染和混杂,这是保证中药质量的基础条件之一。
中医特色传统诊疗手段包括艾灸、熏蒸等,会散发刺激性气味及烟雾,因此配备必要的独立通风排烟设施可以合理地提升就诊环境。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局部排烟设施,避免刺激性气体或烟雾扩散至诊疗区域外。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的原则。对空气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用房,如手术室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采用空气净化设备。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管网设计的基本原则。综合管廊、管道井和设备层均有利于医院建成后机电系统设备的检修、更换,有利于医院的长期规划,节省后期运维费用并保障机电系统安全。在设计阶段,应为设备的检修人员留出检修通道和操作空间。
第四十一条 本条根据医疗场所特点和用电负荷等级规定了医院供配电系统应遵循的原则。中医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的特点、对供电连续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电容量、当地的供电条件和发展规划等进行设计,应安全可靠,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院应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超前谋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推进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并在建设项目中落实用房、设备等实施条件,宜预留未来发展提升空间与相应接口,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在原建设标准基础上的新增内容。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中医诊疗技术的现代化,中医医院需要设置能满足其实际业务需求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用于抢救、手术、治疗等。具体设置内容应按其功能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中医医院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要求。中医医院的污水和污物处理设施要与医疗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明确了中医医院标识系统的设置要求。医院标识应整体设计,醒目易懂、简洁清晰、内容明确,可结合中医药特色,考虑与院区环境的整体统一。有实际需求的,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志;民族医医院、少数民族地区还应有当地文字对照。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中医医院的绿化设置要求。绿化是改善医院环境景观、改善微气候、舒缓身心的重要方式,医院在保证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保证绿化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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