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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空间


A.5.1 模拟试验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验空间的高度宜按实际工程应用的设计保护高度确定,面积宜为50m2
    2 试验空间上部可利用0.6m×0.6m的钢板和部分孔板模拟机房地板。采用孔板模拟地板上的开口,其开孔直径宜为6mm,孔中心间的距离宜为25mm,开孔总面积宜为1.82×104mm2或地板总面积的5%。
A.5.2 模拟火源应采用正庚烷罐火和电缆火,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正庚烷罐火,宜采用7个内径为76mm、高度为127mm的罐,罐内应加入正庚烷,正庚烷的液面距罐上沿应为50mm。正庚烷罐应按图A.5.2-1 的要求放置。试验时,应在夹层地板的中央设置1块挡板;
图A.5.2-1 油罐火位置 
图A.5.2-1 油罐火位置
    2 对于电缆火,应采用25根单根长为770mm、外径为16mm的六芯PVC外套电缆,并应与4个单个功率为925W的加热管相连接。电缆应敷设在模拟电缆线槽内,线槽的平板厚应为13mm,平板两侧应设置2块长度、高度分别为1.0m、0.46m的挡板。试验布置见图A.5.2-2。
图A.5.2-2 电缆火燃烧物示意 
图A.5.2-2 电缆火燃烧物示意
A.5.3 氧浓度测试仪应设置在试验空间内,其量程范围宜为0~25%(V/V)。
A.5.4 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正庚烷罐火,应点燃正庚烷罐并预燃120s后手动启动系统,并应记录灭火时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2 对于电缆火,应采用加热管加热点燃电缆,并应在产生明火后关闭加热管,预燃120s后应手动启动系统,并应记录灭火时间和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力。
A.5.5 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喷出细水雾至灭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2 灭火后应无复燃现象;
    3 灭火后应仍有剩余燃料;
    4 试验空间内的氧气浓度不宜低于16%。


条文说明
A.5.1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地板电缆夹层或类似空间时,其试验空间的模拟设置要求,主要参考了FM 5560的相关规定。
A.5.2 本条规定了对试验模拟火源的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正庚烷罐火时,设置的挡板高度要求与模拟地板夹层空间高度一致,宽度要求为与其平行的墙面宽度的1/5。图A.5.2-1中给出了典型应用场所的挡板设置尺寸。挡板的设置是为了使其遮挡下的油罐火免受细水雾的直接冲击。试验时,可依据这一原则,对挡板位置及其尺寸进行适当调整,还可按照实际应用情况的不同,增设挡板。
A.5.4 与实际情况相比,要求模拟火源的预燃时间比实际火灾探测时间长,主要是模拟延迟报警的不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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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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