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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Part 1: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GA 499.1-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0-10-26
施行时间:2010-11-01
 
    本部分的第5章、第6章(6.14除外)、第8章和10.1.1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GA 499《气溶胶灭火系统》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第2部分:冷气溶胶灭火装置;      
    ——第3部分:油罐用烟雾灭火装置;
    ··· ··· ··· ···
    本部分为GA 49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A 499.1-2004《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和GA 500-2004《气溶胶灭火剂》。本部分以GA 499.1-2004为主,整合了GA 500-2004的内容,与GA 499.1-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引言(见引言);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内容(见第2章,2004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一章的内容(见第3章,2004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分类一章的内容(见第4章,2004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系统的型号编制方法(见第5章,2004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要求一章的内容(见第6章,2004年版第6章);
    ——修改了试验方法一章的内容(见第7章,2004年版第7章);
    ——修改了检验规则一章的内容(见第8章,2004年版第8章);
    ——将GA 500-2004的要求、试验方法一章内容增补修改后并入本部分(见第6章、第7章,GA 500的2004年版第4章,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陕西省消防总队、江西省消防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庄爽、李姝、董海斌、高云升、盛彦锋、卢政强、卞建峰、曾悦雷。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499.1-2004;
    ——GA 50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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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XF499.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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