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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照明


4.5.1 下列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 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和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的硐室;
    2 爆破器材库、候车室、保健室、井下修理间等;
    3 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4 有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带式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5 需经常有人值守的设置机电设备的处所、移动变电站等;
    6 风门、安全出口;
    7 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4.5.2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应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
4.5.3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4.5.4 井下照明线网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4.5.5 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库外透光照明方式。
    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4.5.6 井下固定照明的照度标准不宜小于表4.5.6的规定。
表4.5.6 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lx)
条文说明
4.5.5 根据煤矿和其他有爆炸危险矿井的特点,照明灯具型式选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或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如,煤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4.5.6 近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当前有必要也有条件提高井下照度标准。本条照度值修改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进行的,且根据井下特殊条件,适当调整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相应场所的照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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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GB500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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