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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保护接地


4.6.1 每一开采水平的井下接地装置之间应通过接地导体相互连接构成该开采水平的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井筒或钻孔对井下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单独形成该分区接地网。
4.6.2 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开采水平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并宜分别设置于开采水平主、副水仓中。
    2 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极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或集水井内;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中的一组。
    3 当没有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集水井内。不得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一个集水井内。
    4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适当地点。
4.6.3 井下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装置:
    1 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2 单独设置的高压电气设备;
    3 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 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
4.6.4 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接地网上任一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与最近的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4.6.5 使用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手持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井下接地网相连。
4.6.6 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式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²,厚度不应小于5mm。
    2 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60m²,厚度不应小于3.5mm。
    3 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35mm,厚度不应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管上钻孔数量不应少于20个,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mm;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材料;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
    4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井下接地极亦可采用铜材或其他材料。
4.6.7 井下保护导体应按热稳定条件校验。固定敷设的裸导线或绝缘导线作为保护导体时,其材质和最小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接地母线和连接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导体:
        1)铜质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²;
        2)耐腐蚀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²,厚度不应小于4mm;
        3)耐腐蚀钢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²。
    2 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范围的井下保护导体:
        1)铜质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²;
        2)耐腐蚀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²,厚度不应小于4mm;
        3)耐腐蚀钢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²。
    3 连接小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井下保护导体可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²的铜质导线。

条文说明
4.6.1~4.6.3 井下接地装置由主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组成,接地导体可由专用接地扁钢或绞线、电缆的金属套、电缆接地芯线等导体构成。由于井下多水平开采时,几个水平之间在井下没有电气联系,如果各水平间接地装置需要互联,需要单独打巷道或钻孔,工程量较大,而且各个水平形成独立的接地网,只要接地电阻满足要求,就满足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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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GB500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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