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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内浮顶储罐


4.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 );

    4 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5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
    2 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水溶性液体,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4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第4.3.5条、第4.3.8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4.1 虽然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见现行国 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储罐有固 定顶,但其浮盘与罐内液体直接接触,挥发出的可燃蒸气较少,且 罐上部有排气孔,浮盘以上的罐内空间整体爆炸着火的可能性极小。由于该储罐的浮盘不宜被破坏,可燃蒸气一般存在于密封区,与本规范规定的外浮顶储罐一样,发生火灾时,其着火范围基本局限在密封处。所以,规定此类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外浮顶储罐一样,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其他如由铝合金或人工合成材料等制作浮盘的内浮顶储罐, 因其浮盘易损等,与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相比,安全性有较大差距,其火灾案例较多,且多表现为浮盘被破 坏的火灾。为此,规定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 内浮顶储罐通常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液体。由于火灾时炽热的金属罐壁和泡沫堰板及密封对泡沫的破坏,其供给强度也应大于固定顶储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到目前为止,按环形密封区设防的水溶性液体浮顶储罐,尚未开展过灭火试验,但无疑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非水溶性液体。本规定综合了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并参照了对外浮顶储罐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1款~第3款及第5款要求必须做到,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4.4.3 由于该储罐无法设置泡沫溜槽等固定缓冲装置,其他不影响浮盘上下浮动的泡沫缓冲装置应用较少,技术不一定成熟。考虑到上述缘由,允许此类储罐不设泡沫缓冲装置;另外,浮盘可能会有一定残存,对泡沫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所以,为安全可靠, 规定延长泡沫混合液供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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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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