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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工厂内防火间距
5.2.1 工厂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注:1 全厂性重要设施是指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如中央控制室、总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消防泵房(站)、厂办公大楼、职工宿舍等。
2 辅助生产设施是指为满足工厂主体工艺生产需要的厂房及设施,如变配电所、锅炉房、变压制氮站、循环水站等。表中辅助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指一套生产装置专用的辅助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一套以上生产装置公用的辅助生产设施与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表中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执行。
3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有关标准。
5.2.2 火炬与厂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火炬与厂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火炬排放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的安全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的有关规定;
2 封闭式地面火炬与厂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确定。
5.2.3 可燃气体放空立管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的规定。
5.2.4 液化天然气集液池和导液沟与明火地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2.5 设计压力小于100kPa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工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2.5-1的规定,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kPa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工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2.5-2的规定。
注:表中储罐间距起算点为防火堤最外缘。
表5.2.1 天然气液化工厂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2 辅助生产设施是指为满足工厂主体工艺生产需要的厂房及设施,如变配电所、锅炉房、变压制氮站、循环水站等。表中辅助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指一套生产装置专用的辅助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一套以上生产装置公用的辅助生产设施与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表中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执行。
3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有关标准。
5.2.2 火炬与厂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火炬与厂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火炬排放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的安全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的有关规定;
2 封闭式地面火炬与厂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确定。
5.2.3 可燃气体放空立管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的规定。
5.2.4 液化天然气集液池和导液沟与明火地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2.5 设计压力小于100kPa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工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2.5-1的规定,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kPa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工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2.5-2的规定。
表5.2.5-1 设计压力小于100kPa的储罐与围墙的距离(m)
表5.2.5-2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kPa的储罐与围墙的距离(m)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工厂内总平面布置时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原则、依据及执行注意事项如下:
(1) 防火间距确定的原则:
1) 防火间距是设施之间发生事故不相互影响,便于抢险、消防扑救的最小分开距离,其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小事故升级为大事故,减少、减轻火灾事故的损失,并不试图对灾难性事故或重大释放(泄漏)提供保护,不考虑小概率事故。
2) 制定防火间距的基本方法是根据物料的危险性、设施的危险性及可能伤害对象的重要性,对某个设施可预见的事故及其后果进行分析研究,确定事故发生瞬间的伤害半径,制定对相邻设施的合理最小间隔间距。
(2) 防火间距确定的依据:
1) 参照我国同类标准,如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尽量保持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在这些标准明确可适用的部分直接采用这些标准。在这些标准不明确或者未涉及的部分,参考这些标准中关于液化石油气及液化烃的有关规定。如关于液化天然气储罐距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中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规定。再如,火炬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合理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力争与国际标准接轨,如美国标准59A Standard for the Production,Storage,and Handling of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装运)、美国联邦法规49CFR193 Liquefied Natural Gas Facilities:Federal Safety Standards(联邦安全标准:液化天然气设施)、欧洲标准EN 1473 Installation and Equipment for Liquefied Natural Gas-Design of Onshore Installations(液化天然气设备与安装 陆上装置设计)。本标准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有甄别地采用其中合理的部分,如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对液化天然气储罐(或液化烃储罐)距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比59A偏大,借鉴59A对同一转运作业有直接联系的设施间距要求不限的做法,本标准适当减小了防火间距。
(3) 执行表5.2.1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 液化天然气储罐以相邻最大容积的单罐确定,此规定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和美国标准59A的规定一致;
2) 工艺装置区内部布置不按此表执行;
3) 设施距厂区围墙的距离在执行本表时,尚应考虑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不应超出围墙范围。
5.2.5 本条规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的有关内容编制。
(1) 防火间距确定的原则:
1) 防火间距是设施之间发生事故不相互影响,便于抢险、消防扑救的最小分开距离,其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小事故升级为大事故,减少、减轻火灾事故的损失,并不试图对灾难性事故或重大释放(泄漏)提供保护,不考虑小概率事故。
2) 制定防火间距的基本方法是根据物料的危险性、设施的危险性及可能伤害对象的重要性,对某个设施可预见的事故及其后果进行分析研究,确定事故发生瞬间的伤害半径,制定对相邻设施的合理最小间隔间距。
(2) 防火间距确定的依据:
1) 参照我国同类标准,如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尽量保持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在这些标准明确可适用的部分直接采用这些标准。在这些标准不明确或者未涉及的部分,参考这些标准中关于液化石油气及液化烃的有关规定。如关于液化天然气储罐距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中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规定。再如,火炬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合理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力争与国际标准接轨,如美国标准59A Standard for the Production,Storage,and Handling of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装运)、美国联邦法规49CFR193 Liquefied Natural Gas Facilities:Federal Safety Standards(联邦安全标准:液化天然气设施)、欧洲标准EN 1473 Installation and Equipment for Liquefied Natural Gas-Design of Onshore Installations(液化天然气设备与安装 陆上装置设计)。本标准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研究国际标准,有甄别地采用其中合理的部分,如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对液化天然气储罐(或液化烃储罐)距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比59A偏大,借鉴59A对同一转运作业有直接联系的设施间距要求不限的做法,本标准适当减小了防火间距。
(3) 执行表5.2.1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 液化天然气储罐以相邻最大容积的单罐确定,此规定与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和美国标准59A的规定一致;
2) 工艺装置区内部布置不按此表执行;
3) 设施距厂区围墙的距离在执行本表时,尚应考虑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不应超出围墙范围。
5.2.5 本条规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的有关内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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