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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评价,使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可靠,提升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中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以及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供热采暖设施、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评价。
1.0.3 太阳能供热釆暖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且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统一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0.4 太阳能供热釆暖系统应全年综合利用,在非采暖期应根据需求供应生活热水、夏季制冷空调或其他用热。
1.0.5 既有建筑増设或改造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满足其安全性要求。
1.0.6 既有建筑增设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宜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1.0.7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应进行节能、环保效益分析和评价。
1.0.8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乡人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快速增长,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比例已接近30%,从而加剧了能源供应的紧张形势。在建筑能耗中,供热釆暖用能约占45%,是建筑节能的重点领域。为降低建筑能耗,既要节约,又要开源,所以,要努力增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范围。
    太阳能是人类可以长期依赖的重要清洁能源,利用太阳热能为建筑物供热采暖可以获得良好的节能和环境效益,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近十余年来,欧洲、北美发达国家的太阳能供热采暖规模化利用技术快速发展,建成了大批利用太阳能的区域供热采暖工程,并编写出版了相应的技术指南和设计手册;我国的太阳能供热采暖技术近几年来也成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热点,各地陆续建成一批试点示范工程,并已形成进一步推广应用的发展趋势。
    国内目前完成的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基本上是依据太阳能企业过去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经验,系统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较差,更做不到优化设计,系统建成后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太阳能供热釆暖系统需要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较多,与建筑围护结构结合安装时,既要尽可能多地接收太阳光照,又要保证其安全性;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标准进行规范。因此,为了规范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太阳能供热釆暖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并更好发挥节能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太阳能供热采暖的工程应用并不只限于城市,也适用于乡镇、农村的民用建筑;工厂车间等工业建筑一般具有较大的屋顶面积,要求的采暖室温低,同样适合太阳能供热釆暖,并具有良好的节能效益。因此,对使用太阳能供热采暖技术的民用和部分工业建筑物,无论新建、扩建、改建或既有建筑,无论位于城市、乡镇还是农村,本标准均适用。标准中所涉及的系统设计方面内容,针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同等有效;但对系统安装、工程施工的要求规定,针对新建建筑,扩建、改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则会有所不同。
1.0.3 目前我国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使用总量居世界第一,但大多作为建筑的后置部件在房屋建成后才购买安装,由此造成了对建筑安全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结合的发展方向,并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中对系统与建筑结合作出了规定。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相比,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集热器面积更大,技术的综合性更强,因此,更需要严格纳入工程建设的规定程序,按工程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1.0.4 由于建筑物的釆暖负荷远大于热水负荷,为满足建筑物的采暖需求,太阳能供热釆暖系统的集热器面积较大,如果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全年综合利用,就会导致非采暖季产生的热水无法使用,从而浪费投资、浪费资源,以及因系统过热而产生安全隐患;所以,必须强调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全年综合利用。可采用的措施有:适当降低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提供夏季的制冷空调,以及进行季节蓄热等。
1.0.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由于既有建筑建成的年代参差不齐,有的建筑已使用多年,过去我国在抗震设计等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也比较低,而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太阳能集热器需要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表面上,如屋面、阳台或墙面等,从而加重了安装部位的结构承载负荷量,如果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计算,就会对建筑结构安全带来隐患;特别是太阳能供热釆暖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较大,对结构安全影响的矛盾更加突出。
    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可以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原施工图、竣工图、计算书等,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3.3.1条和第3.3.2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5.4.1条和第5.4.2条、《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3.0.5条的规定进行,或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在不会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增设或改造;否则,需进行结构加固。结构加固措施按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的具体方案实施。
1.0.6 鉴于目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严格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所以,设置了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建筑物,首先应满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适当提高标准,特别是要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太阳能的特点是在单位面积上的能量密度较低,要降低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增量投资,提高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首先就需要改善围护结构的保温措施,只有大幅度降低建筑物的采暖耗热量,才能有效降低系统的初投资。所以,提高对设置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节能设计要求,能够更好发挥太阳能供热釆暖系统的节能效益,有利于太阳能供热釆暖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也可以为今后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指标积累经验。
    我国过去建成的大量建筑物都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随着建筑节能水平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将开展对既有建筑的大规模节能改造,包括增加对围护结构的保温措施等;因此,对设置太阳能供热釆暖系统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复核,增加相应节能措施,既符合形势要求,又是保证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效益的必要措施。如果设置太阳能供热釆暖系统的既有建筑不符合相关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时,宜进行节能改造,热工性能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否则,建筑物的釆暖耗热量过大,将导致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
1.0.7 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在能够正常工作的全寿命周期内,其系统太阳能保证率等相关节能效益参数是变化的。发达国家的一些优秀工程,不是只在设计阶段评估工程的节能效益,还会通过对系统的长期监测等技术措施,持续进行工程的效益分析;同时在此过程中不断调整相关控制策略,实现系统的最优化运行,达到系统节能效益的最大化。如加拿大卡尔加里的地埋管季节蓄热太阳能釆暖系统,2007年建成时的设计太阳能保证率为80%,至2016年成为世界上首个100%太阳能保证率的采暖工程,即是得益于对该工程进行持续监控分析、不断优化的过程。而过去我国对这一关键环节重视不够,需要认真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水平,故作出本条规定。
1.0.8 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只是利用太阳能作为供热热源,其中的供热管网和末端采暖系统、设备,与使用常规能源供热采暖的工程完全相同;因此,可以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供热管网和末端采暖系统、设备的设计、施工、调试与验收,而不需在本标准中另行提出要求。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及《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等。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应用是建筑和太阳能应用领域多项技术的综合利用,在建筑领域,涉及建筑、结构、暖通空调、给排水等多个专业,本标准只针对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本身具有的特点进行规定和要求,不可能把所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规定都涉及,所以,与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应用相关的其他标准都应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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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 GB5049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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