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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设计阶段应进行效益分析,实际运行阶段宜进行效益评价。
8.1.2 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效益分析计算书。
8.1.3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效益评价应依据系统实际运行能耗的定期检测或长期监测结果进行。

条文说明
8.1.1 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最显著的特点是能够充分利用太阳能,替代常规能源,从而节约供热釆暖系统的能耗,减轻环境污染。因此,在系统设计阶段,进行工程效益的分析非常重要,是不可缺少的设计程序,分析结果是系统方案选择和开发投资的重要依据。
    发达国家通常都对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进行系统效益的长期监测,以作为对使用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用户提供税收优惠或补贴的依据;我国今后也有可能出台类似政策。所以,本条建议有条件的工程,宜进行系统能耗的定期检测或长期监测,以评价工程的实际运行效益。
8.1.2 本条规定承担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的设计单位,应按完成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以计算书的形式,给出该系统的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效益,从而使承担施工图审查的单位得以掌握所审查的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的预期节能、环保、经济效益,判定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8.1.3 本条文规定了太阳能供热釆暖工程实际运行效益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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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 GB5049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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