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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工程验收


9.3.1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120h不间断试运行测试,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9.3.2 工程验收宜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系统质量验收。
9.3.3 工程资料验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移交清单;
    2 竣工图纸;
    3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 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说明书等;
    5 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6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试运行报告;
    9 主要设备的检验检测报告;
    10 系统安装报告、测试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11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12 开工报告;
    13 竣工验收报告;
    14 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9.3.4 系统质量验收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观感质量;
    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 系统联动检测。
9.3.5 竣工验收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9.3.3 竣工图纸包括系统设计说明、系统结构图、施工平面图和设备材料清单等内容。各系统如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标准各章的有关规定。
    培训一般有现场操作、系统操作和使用维护等内容,根据各系统情况编制培训资料。各系统如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标准各章的有关规定。
9.3.4 观感质量包括设备的布局合理性、使用方便性及外观等内容。
    主要是对在系统检测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子系统或项目部分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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