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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B.0.1 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宜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注:1 ●—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2 应配置的分项系统、宜配置的分项系统和可配置的分项系统满足检测要求,分项系统评估达标。

B.0.2 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宜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注:1 ●—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2 应配置的分项系统、宜配置的分项系统和可配置的分项系统满足检测要求,分项系统评估达标。

B.0.3 机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宜符合表B.0.3的规定。

表B.0.3 机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注:1 ●—应配置,⊙—宜配置;

           2 应配置的分项系统和宜配置的分项系统满足检测要求,分项系统评估达标。


条文说明
B.0.1 分项系统分为●—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三种。应配置的分项系统、宜配置的分项系统和可配置的分项系统宜根据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满足检测要求的为达标,不满足检测要求的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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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JGJ/T48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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