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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悬空作业


5.2.1 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
5.2.2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吊装,构件宜在地面组装,安全设施应一并设置;
      2 吊装钢筋混凝土屋架、梁、柱等大型构件前,应在构件上预先设置登高通道、操作立足点等安全设施;
      3 在高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或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应站在作业平台上操作;
      4 钢结构安装施工宜在施工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应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安全绳宜采用钢丝绳;
      5 钢结构、管道等安装施工的安全防护宜采用工具化、定型化设施。
5.2.3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5.2.4 当利用吊车梁等构件作为水平通道时,临空面的一侧应设置连续的栏杆等防护措施。当安全绳为钢索时,钢索的一端应采用花篮螺栓收紧;当安全绳为钢丝绳时,钢丝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绳长的1/20,并不应大于100mm。
5.2.5 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拆卸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支撑的搭设和拆卸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同时装拆模板;
      2 在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搭设与拆除柱模板及悬挑结构的模板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3 在进行高处拆模作业时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5.2.6 绑扎钢筋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不得沿钢筋骨架攀登或站在骨架上作业;
      2 在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绑扎柱钢筋和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操作平台。
5.2.7 混凝土浇筑与结构施工的悬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高度2m及以上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2 悬挑的混凝土梁和檐、外墙和边柱等结构施工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5.2.8 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业,当无外脚手架时,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
      2 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5.2.9 外墙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作业时,应有防坠落措施,操作人员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时,不得站立在樘子、阳台栏板上作业;
      2 高处作业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不得使用自制吊篮。

条文说明
5.2.1 由于悬空作业的条件并不相同,这条仅作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决定,用以保证施工安全。
5.2.2 第一款规定将结构构件尽量在地面安装,并装设进行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是为了尽量避免或减少在悬空状态下的作业:
    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施工的安全和方便,并且制作构件时一并制作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亦较容易处理;
    第三款、第四款是常见的关于悬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款的规定是鼓励使用和推广标准化、定型化产品的安全防护设施。
5.2.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安装中的管道,特别是横向管道,并不具有承受操作人员重量的能力,操作时严禁在其上面站立和行走。
5.2.4 悬空作业常见安全技术措施。
5.2.5 第一款禁止在连接件、支撑件和模板上攀登,是防止因受力过大产生变形、折断等情况造成坠落危险。第二款、第三款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的相关规定执行。
5.2.6、5.2.7 系参照《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有关规定而制定。
5.2.8 第一款,防护栏杆高度与屋面坡度关系,原定坡度以25°为界,现换算成比例改为1:2.2;
    第二款,屋面施工时,既处于悬空作业状态,又往往处于临边作业状态,稍不注意就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本条对在屋面施工中较易发生事故之处作出规定,以谋重视。
5.2.9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规定,座板式单人吊具适用于对建筑物清洗、粉饰、养护,并规定不适用于高处安装和吊运作业。在修订过程中,各地对高处作业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意见不一,经多方征求意见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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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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